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節選)
第五十二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潔能源;(二)油煙不得排入下水道;(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四)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專用煙道的排放口應當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煙道;(五)定期對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六)營業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七十一條:違反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餐飲服務業或者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直至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節選)
第二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應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限產等措施,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將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