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區環保局發布的房環保罰字[2018]1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銘洋鑫輝餐飲有限公司因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被房山區環保局罰款2萬元。
房環保罰字[2018]1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房山區環保局行政執法人員到北京銘洋鑫輝餐飲有限公司進行例行檢查,該公司正在經營餐飲業務,經營面積約500平方米,餐位約100個,后廚操作間有2個灶頭,有1個燒烤爐(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油煙凈化器)已建成)。主體工程于2018年4月開始投入經營。在檢查中發現,后廚操作間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油煙凈化器)未建成,產生的油煙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周邊環境。依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3.5規定:“無組織排放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備凈化的油煙排放”;5.1規定:“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屬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認定該公司未安裝油煙凈化設備,油煙無組織排放油煙超過排放標準排放。
北京銘洋鑫輝餐飲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房山區環保局決定對北京銘洋鑫輝餐飲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依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