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蕪湖市新設部分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蕪湖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以及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咖啡店等產生餐飲油煙的經營者。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餐飲場所經營者是餐飲業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環保法規和標準要求,落實資金,實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gao)效油煙凈(jing)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六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的,必須事先上報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煙排放口設置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第八條 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措施,對油煙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九條 餐飲業戶應當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確保餐飲油煙排放達標。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大型餐飲業戶每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中型餐飲業戶每兩個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小型餐飲業戶每季度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并及時記錄油煙凈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樣表見附件1和附件2)。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十條 各街道(中心)負責按照“環境監管網格”組織定期對餐飲場所進行檢查,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已經安裝卻不正常運行或經環保分局監測超標排放的餐飲業戶由區城管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蕪湖市城市管理條例》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區財政按照下列標準對餐飲業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進行補助:
小型餐飲業戶每次清洗,補助清洗費用的50% ,最高不超過100元,全年不超過700元;
中型餐飲業戶每次清洗,補助清洗費用的50% ,最高不超過150元,全年不超過1000元;
大型餐飲業戶每次清洗,補助清洗費用的50% ,最高不超過200元,全年不超過2000元;
各餐飲單位享受補助的時間暫定為一年。
各街道(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餐飲業戶補助的統計、實施工作,環保分局負責組織全區餐飲業戶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情況的抽查、監測和監督,區城管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配合。
第十二條 餐飲業戶實行紅黑名單制度,餐飲業戶拒絕檢查受到街道(中心)書面警告的,所享受補助降低40%;因運維不及時,臺賬不清楚,排放超標準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處罰的,列入黑名單,不再享受補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補助資金由區財政局統籌安排,每半年兌現一次。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1. 餐飲場所指城市中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2. 油煙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
3. 餐飲業戶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規模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級。基準灶頭數按照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 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 m。餐飲業戶規模劃分具體見表1。


4. 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5. 油煙去除效率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環保弋江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試行。
附件1:餐飲油煙凈化設施運轉情況登記表
附件2:餐飲油煙凈化設施保養維護情況登記表
附件3:餐飲業凈化設施運維補助申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