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中心城區餐飲服務業管理,有效遏制餐飲業油煙污染,進一步改善城區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及《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要求,現就加強我市中心城區餐飲油煙污染治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包括飯店、小吃店、快餐店、燒烤攤點、單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
二、所有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符合標準的油煙凈化設施設備(油煙凈化器、風機及專用煙氣排放通道等),不得影響城市容貌及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新、改、擴建的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辦理環保批準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經營。
三、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備但未正常使用或超過排放油煙標準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整改完畢,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業整治或關閉。
四、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備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整改完畢,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業整治或關閉。
五、禁止在政府規劃設置的臨時餐飲經營攤區外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進入臨時餐飲經營攤區的露天燒烤和大排檔,應使用無煙燒烤設備或油煙凈化設施,服從管理單位的管理。
六、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凈化設施設備必須建立清潔保養臺賬,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營業期間必須保證油煙凈化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油煙通過煙氣排放管道達標排放。
七、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油煙凈化設施設備的安裝及維護由餐飲服務業單位自行負責,所需經費自行承擔。
八、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管執法、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對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心城區餐飲經營違法行為都有權監督、舉報。
舉報電話:市城管執法局:12319、96198、2383110;市環保局:12369;市食品藥品監管局:12331。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達州市環境保護局 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