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清塬,根據縣委、縣政府環保工作安排,結合我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鎮環境保護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鎮領導班子成員對所包村、行業環保工作負領導責任,各村主要干部對所轄區域環保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劃分
1、鎮環保和村鎮建設管理站負責全鎮環保工作的宣傳、檢查、監督和任務執行,負責鎮垃圾填埋場垃圾掩埋處理、鎮區環境衛生等工作。
2、鎮市場監督管理站負責全鎮餐飲服務業和機動車維修行業環保工作,主要抓好餐飲行業小燃煤鍋爐拆除、油煙凈化設備安裝、散煤使用清理、污水處理及污染嚴重維修門店取締關閉等工作。
3、各村負責轄區內的環保工作,主要抓好生物質禁燃禁燒、垃圾收集清運、門前“三堆”清理、畜禽養殖場清理、轄區環境衛生整治、河道污染防治等工作。
4、鎮紀委負責對各村、各站所環保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于責任落實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責任追究
1、關于生物質禁燃禁燒: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第一次發現焚燒行為,由鎮紀委深入調查并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并每人罰款500元;第二次發現焚燒行為,鎮黨委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做出停職處罰,并處以每人罰款1000元,對包村領導、包村干部給予提醒談話;三次以上發現焚燒行為,鎮紀委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予以免職,對包村領導、包村干部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環境衛生整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第一次發現環境衛生整治不徹底、門前“三堆”較多、垃圾清運不及時的,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改正;第二次發現整治不徹底,存在臟亂差現象的,由鎮紀委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并每人罰款500元;三次以上發現整治不到位的,由鎮黨委對所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做出停職處罰,并處以每人罰款1000元,對包村領導、包村干部給予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改正。
3、關于餐飲行業和機動車輛維修:由鎮市場監督管理站牽頭,對不按要求采取整改的飯館、機動車維修門店等個人或企業采取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等措施。對工作執行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上報縣紀委予以處理。
4、關于畜牧養殖業,由鎮環保和村鎮建設管理站牽頭,按照環保行業相關規定,對符合生產標準的企業,督促其盡快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對不符合環保標準并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企業,堅決采取關停措施。同時,嚴格把控準入門檻,對于不符合環保工作有關規定,或未取得環評手續的養殖企業,堅決杜絕在全鎮范圍內選址建設。
四、本管理辦法由鎮環保和村鎮建設管理站負責解釋說明,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