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修改為:“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空調外機、排風扇、防盜網、雨棚、遮陽帳篷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保持安全、整潔。
臨街安裝空調器的,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本條例施行前沒有規范設置的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
二、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修改為:“禁止擅自在建(構)筑物的頂部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等建(構)筑物。
禁止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設置外置式防護欄(網)。
禁止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樓梯。”
三、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廣場、城市橋梁、人行天橋、綠地、河道范圍內等公共場地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
四、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向街面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五、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商業服務窗口單位、賓館飯店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附設的內部廁所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
六、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七、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施工及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不得帶泥上路。”
八、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餐廚垃圾應當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鼓勵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餐廚垃圾進行產生登記,交由取得處置經營服務許可的企業進行收集、運輸、處置;處置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餐廚垃圾進行集中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九、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外置式防護欄(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附屬設施設置不規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空調冷卻水直接排放至建筑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向街面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廢棄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刻畫、涂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飼養寵物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十一、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搭建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兜售物品、生產加工、營銷宣傳、擺酒設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四、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將《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章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