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關于2021-2022年度冬春季大氣污染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好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持續改善我縣冬春季大氣環境質量,鞏固提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冬春季特別管控措施,確保到2021年底,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平均達到82.0%以上,PM10、PM2.5及SO2、NO2、CO、O3等各項指標達到國家空氣環境質量二級標準;2022年1-4月,城區環境空氣質量持續鞏固改善,PM10、PM2.5年均濃度等主要考核指標較2021年同期保持穩定,不發生人為因素引發的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氣。
三、重點工作任務
2021-2022年度大氣污染“冬防”工作從2021年10月1日開始,至2022年4月底結束,共7個月時間。重點做好八個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城市揚塵及生活面源污染控制
1.嚴治建筑施工揚塵
(1)持續開展建筑施工揚塵專項整治,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區、材料堆放區以及裸露地面圍擋、沖洗、硬化、覆蓋、綠化以及灑水、清掃等“六個百分之百”和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及時覆蓋等防塵抑塵降塵措施,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各監管部門要同步安裝揚塵智能監控終端和在線監測視頻監控系統,實施建筑施工工地揚塵動態監管,強化施工全過程特別是重點施工時段揚塵管控。
(2)推行“陽光運輸”,減少夜間運輸,加強渣土拉運及渣土運輸車輛審批和監管,公安、交通、城市執法、住建等部門要聯合開展卡口檢查,嚴厲查處渣土車不沖洗、不密閉、跑冒滴漏、遺撒、飛揚、輪胎帶泥等行為,確保運輸車輛遮蓋密閉運輸物料和按規定線路、時間行駛,嚴控道路運輸揚塵。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渣土車,一經查處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處罰并取消渣土運輸資格。
(3)嚴格落實不利氣象條件下的防控措施,各類建筑施工場地在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及揚沙浮塵天氣時一律停止室外開挖、渣土清運、土方回填等施工作業。
(4)定期對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執法檢查,對未按標準及時限要求完全落實“六個百分之百”防塵抑塵措施的工地一律停工整頓,并予以重罰;對入冬前沒有完工的建筑施工工地,督促企業在停工前對施工廠區現有圍擋、覆蓋等抑塵措施進行清查,凡老舊和破損的覆蓋物一律監督施工方及時進行回收更換并用2000目以上6針防塵網無縫覆蓋或用環保抑塵劑進行造殼硬化,保持場區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對新開工項目及跨年度項目,嚴格開工審批工作,要在開工前全面落實“六個百分之百”措施,防塵抑塵措施沒有落實到位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
(5)加強商品砼(含瀝青攪拌)企業監管。督促商品砼企業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環節中嚴格落實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砼車必須辦理運輸通行證和道路運輸證,除漿、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嚴格按指定線路行駛。對不落實防塵抑塵措施的商品砼企業一律停產整頓,并按照相關法律從嚴處罰。
2.嚴查裸露土地揚塵
(1)加強城區裸露土地清理整治。按照“清單式”整治要求,對城區及周邊裸露土地進行全面清理,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城區內儲備的裸露土地進行揚塵管控。住建局負責對尚未開工建設、但長期裸露閑置土地以及道路兩側綠化帶、樹坑、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內裸露土地逐一檢查,督促相關責任單位采取圍擋、無縫覆蓋、噴灑環保抑塵劑等措施,控制泥土外溢造成的揚塵污染,在10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重點排查空氣自動監測站周邊(市生態環境局肅北分局辦公樓)1公里范圍內裸露土地管理情況,對未采取措施的裸露土地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覆蓋、固化等措施。
(2)加強對城區內及周邊企業廠區、尚未交付樓院小區裸地整治,督促相關企業盡快實施綠化、環保抑塵劑造殼硬化、透水性鋪裝、2000目以上6針防塵網無縫覆蓋等措施,盡量減少裸土地面。
(3)加強秋冬季農閑土地利用管理,大力推廣保護性耕作和林間覆蓋技術,抑制裸露農田揚塵,減少冬春季耕地揚塵污染。
3.綜合整治道路揚塵污染
(1)加強城區道路維護,及時對城區及周邊所有破損路面、市政工程開挖路面進行檢查、維修,確保城區內所有破損路面及已完工的施工路面全部回填鋪油,并對路緣石進行整修和重新鋪設,減少車輛通行揚塵。
(2)嚴格道路開挖施工管理,道路開挖施工必須要嚴格落實審批手續及施工期間的防塵抑塵措施,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業及時徹底清除施工垃圾及堆土,及時進行回填罩面,避免揚塵污染。
(3)強化道路抑塵保潔措施。嚴格落實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和全天候保潔要求,按照“春秋無積水、冬天不結冰、全年保濕不起塵”的原則,對城區市政道路開展機械化(濕法)保潔作業,根據天氣情況實行機械化清掃、精細化保潔、地毯式吸塵、定時段清洗、全方位灑水“五位一體”作業模式。要增加濕法清掃保潔設備,加大道路機械化清洗、洗掃保潔及灑水降塵頻次,城區主干道、次干道、環城道路每天必須實施不少于1次機械化濕式清掃,保持道路濕潤清潔,不積存灰塵。推廣使用無塵清掃作業工具,嚴禁使用“土掃帚”進行無水清掃。根據秋、冬季氣象氣溫情況,適時開展道路灑水壓塵和噴霧抑塵。認真落實雨(雪)天氣后道路清淤(雪)、清掃工作要求,防止道路揚塵二次污染。
(4)積極應對大風沙塵天氣。大風沙塵天氣結束后,在氣溫允許的條件下,綜合運用濕法清掃、高壓沖刷、噴霧抑塵、人工擦洗等方式,組織開展從地表到空中,從平面到立面,全方位、多層次“清污消土”工作,做到地面、立面除浮塵、見底色,草坪、樹木清積土、見綠色,標志、標牌掃污垢、見本色,避免二次揚塵污染。
(5)嚴格落實網格化管理。全面落實縣、鄉、社區(村)三級防控責任體系,督促鄉、社區(村)加強對背街小巷、居民小區、城鄉結合部道路衛生保潔和濕法保潔力度,嚴格控制道路及居民小區清掃保潔揚塵。
(6)加強竣工道路移交管理。對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規范化濕法除塵保潔作業,暫時不具備移交條件的,未完成移交前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或委托環衛部門開展濕法保潔工作和揚塵污染控制工作。
4.采砂(石)場堆場揚塵污染控制
加大對轄區內采砂(石)場檢查、清理力度,對手續不全、污染治理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采砂(石)場督促企業及時進行整治。認真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物料堆場全部落實遮蓋、噴淋環保抑塵劑以及定期灑水等抑塵措施。露天裝卸及拉運作業時,裝卸點及運輸道路必須持續進行灑水抑塵。
5.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
加大禁燃區內餐飲場所清潔能源改造力度,督促餐飲企業盡快將燃煤爐灶改為天然氣、液化氣、生物質、電能等清潔能源,配套安裝高效油煙凈化器,減少餐飲油煙污染。加強對餐飲油煙凈化設施運行保養和露天燒烤執法檢查,市場監管、住建等部門要定期對城區及周邊露天餐飲場所進行巡查,重點檢查爐灶是否進行清潔能源改造、油煙處理設施是否運行正常,要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對違法違規燒烤、擅自停運油煙凈化設施、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超標排放,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6.開展禁燒垃圾、秸稈整治
(1)嚴格執行禁燒規定,全面落實縣、鄉、村三級垃圾秸稈及荒草禁燒屬地責任,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層層簽訂垃圾秸稈及荒草禁燒責任書,不斷完善預防為主、疏堵結合、快速反應、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加強對城區及周邊焚燒垃圾落葉、農作物秸稈和荒草行為的巡查,嚴厲查處焚燒垃圾落葉、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和荒草行為,堅決遏制“污染圍城”現象蔓延。
(2)集中對城區及周邊生活垃圾亂堆亂放及焚燒垃圾、落葉,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及時對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處的垃圾進行清運填埋,防止自燃和人為點燃。要建立健全監管責任體系,通過加大巡查檢查及處罰力度,堅決杜絕焚燒垃圾、樹葉行為。
7.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嚴格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規定,對城市建成區特別是劃定為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區域和場所要嚴防嚴控,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城區煙花爆竹禁燃管理。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聯合開展禁燃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執法活動,嚴厲查處私自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禁止在城區禁燃禁放區范圍內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天然氣入戶小區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要強化宣傳教育,鼓勵教育群眾減少煙花爆竹燃放行為,積極推廣使用環保型煙花爆竹。結合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適當擴大煙花爆竹禁燃區范圍和管控時段。要緊盯國慶、元旦、春節、元宵節及婚喪嫁娶等重點監管時段執法檢查。
(二)狠抓燃煤鍋爐綜合整治
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按照“一區一熱源”加快園區集中供熱設施及供熱管網建設,通過淘汰拆并、清潔能源改造、環保達標治理等方式,完成城市建成區內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和工業園區在用燃煤鍋爐綜合整治任務。嚴格執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規定,加強對高污染燃料設施及燃料的管控。實施燃煤鍋爐準入控制,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強化鍋爐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使用單位要加大鍋爐污染物排放自測頻次,要開展在用鍋爐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對使用時間不滿半年的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對使用時間超過半年的,至少開展兩次監督性監測,確保所有在用燃煤鍋爐(含茶浴爐、熱水爐)全部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要健全完善燃煤鍋爐淘汰和新建鍋爐清單管理制度,規范收集整理新建鍋爐審批、改造鍋爐驗收報告、小鍋爐拆除前后對比照片等臺賬資料。
(三)狠抓煤炭污染治理
8.加強煤炭總量控制。嚴格落實年度煤炭總量控制目標,實施煤炭減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提高電力用煤在煤炭消費總量中的比重。
9.加強煤炭市場建設管理。不斷強化煤炭交易市場及集中配送體系建設和運行監管,全面實現鄉鎮、行政村(社區)優質煤炭配送全覆蓋。持續開展非法儲(售)煤場清理整治,強化重點管控區內煤炭經營使用檢查,嚴格落實卡口檢查制度,嚴查劣質煤進入城區。持續對轄區內煤炭銷售經營場所和周邊環境進行集中整治,堅決取締無證經營、環保設施不全以及銷售不合格煤炭的銷售單位。
10.加強煤質監督管理。對采暖期間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散煤,積極推廣使用型煤、蘭炭等潔凈煤進行替代,加大潔凈煤生產供應力度。強化日常執法監管,嚴厲打擊禁燃區內銷售劣質散煤、私自加工劣質型煤、私自使用劣質煤的行為,做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取締一家,確保轄區內使用的煤炭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煤炭質量標準。對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的鄉鎮,要創新煤炭管控機制,從煤炭銷售供應端著力,逐步取消散煤銷售網點,嚴禁散煤流入。
11.加強用煤單位煤質抽檢。督促煤炭銷售市場、網點、經營者及重點用煤單位嚴格落實煤炭質量管控主體責任,健全完善煤質臺賬資料,銷售和使用的煤炭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煤質標準,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12.加強企業堆煤場監管。督促煤炭生產、銷售單位和重點用煤單位堆煤場全部落實“三防”(防風、防塵、防滲)措施,進行封閉管理,采取灑水、噴淋、苫蓋,遏制揚塵污染,加強堆煤場周邊環境保潔。
(四)狠抓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
13.進一步完善重型車輛繞城方案,依法明確國三標準及以下柴油車輛禁限行區域、路段以及繞行具體路線,嚴格執行高排放車輛區域限行措施,嚴控重型高污染車輛進入城市建成區。
14.加大對限行區域車輛執法檢查力度。定期在城區主要入口及限行地段開展執法檢查,依法依規對進入限行區域的老舊車輛和高污染車輛進行查處,嚴禁除特種車輛以外的老舊車及高污染車輛進入城區行駛。
15.開展城區道路交通疏導整治。要結合各自城區道路交通實際,盡快制定完善疏導整治方案,完善城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學設置紅綠燈及時間,集中對擁堵路段進行整治,對車流量進行合理分流,最大限度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
16.加強車用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監管。各相關部門要集中對轄區內加油站車用尿素及周邊各類施工工地的施工機械油品使用情況開展督查檢查,凡銷售使用劣質柴、汽油、不合格車用尿素的一經發現立即進行扣押封存,并倒查來源,對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劣質柴油、汽油、不合格車用尿素的行為要進行嚴厲打擊,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17.加大老舊車輛淘汰整治力度。公安部門要細化措施,進一步健全完善上路查扣、源頭追繳、交易監管、嚴格審批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采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加強監管執法等方式,不斷加大老舊車輛淘汰力度。
18.不斷完善I/M制度和工作機制。繼續推行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執法閉環模式。積極發揮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管平臺作用,規范排放檢驗機構管理,嚴把檢測質量關,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
19.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加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管理,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中監督性抽測、超標后處罰撤場管理制度。繼續開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作業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性抽測工作,抽查率達到50%以上。
20.開展機動車路檢路查和集中停放地抽測檢查。健全完善機動車路檢路查工作和集中停放地抽測檢查工作常態化機制。要在主要通行路段和物流園、貨運集散地、公交場站等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抽測專項行動,重點檢查黑煙車、尾氣不達標車輛、柴油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的尾氣超標車輛以及駛入限行區域的“黃標車”和“國三柴油貨車”,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五)狠抓重點企業大氣污染防治
21.定期對城區內供熱、電力、水泥等重點涉氣企業生產工況、環保設施運行及料場、堆場、渣場揚塵管控等情況進行檢查,嚴格落實各項大氣防控措施要求,嚴防企業偷排和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企業偽造工況和環保設施運行數據。
22.加大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短期季節性生產企業除外)自動監測設備執法檢查,新建企業在投運前必須完成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并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對45米以上“高架源”和燃煤鍋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查看自動監測設施是否能夠反映企業真實排污狀況,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發現異常情況要嚴肅查處。
23.開展重點涉氣企業監督性監測工作,及時掌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對監督性監測中發現的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在責令進行整改的同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并在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24.加大涉氣“散亂污”及小型企業集群隱患排查與執法檢查力度。要對轄區內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散亂污”及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企業集中進行排查,實行清單制、臺賬式、網格化管理。對列入整治清單的“散亂污”企業,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分類實施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等措施,通過分類處置、規范引導,實現不散、不亂、不污。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堅決予以取締;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25.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業制定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方案,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塊狀物料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并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未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限期整改。
26.扎實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綜合整治工作。要按照《甘肅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環大氣發〔2021〕4號)要求,系統梳理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甘肅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全省2020年夏秋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的通知》和《酒泉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各項任務措施,以及長期投訴的涉VOCs類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對未完成的重點任務、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要建立VOCs治理臺賬,加快推進整改。
同時,要采取企業自查和生態環境部門抽測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圍繞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建筑裝飾裝修、汽修、家具制造、餐飲服務、干洗等重點行業開展VOCs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對排查和檢查抽測中發現的問題,各相關部門要指導企業建立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對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對需要實施工程項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項目清單制定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按月調度。對檢查、抽測中發現的違法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典型案例向社會進行公開曝光。
27.持續開展工業窯爐治理。要把工業窯爐治理作為日常督查檢查的重點任務,全面開展拉網式排查,建立各類工業窯爐動態管理清單,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推進工業窯爐有組織排放全面達標、無組織排放有效管控、全過程精細化監管等深度治理任務。要加快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鼓勵工業窯爐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熱電廠供熱。全面推進工業窯爐污染深度治理,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加大不達標工業窯爐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氣發生爐,強化煤氣發生爐準入管控。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
(六)有序推進冬季清潔取暖
28.按照“熱電聯產結合大型區域鍋爐供熱”和“一區一熱源”要求,大力發展集中供暖,加快推進集中供熱未覆蓋區域、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集中供熱設施,供熱管網的建設和改造進度,不斷提高城市集中供熱覆蓋率,減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熱難以覆蓋的區域,在確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綜合采取各類清潔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
29.大力推動城鄉結合部及周邊鄉鎮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爐煤改氣、煤改電或潔凈煤替代工程,在農村集中開展改灶、改暖等專項工作,推廣采用碳晶、電熱膜等采暖新技術,推行綠色生活方式,完成清潔取暖改造任務。
(七)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30.根據氣象監測情況,氣象部門負責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和沙塵天氣預警,相關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31.嚴格落實揚塵應急管控措施。根據預警等級,城區所有拆遷、土方作業工地一律實行緊急停工措施,及時對工地內裸地、土堆、料堆等進行遮擋覆蓋,并不間斷進行灑水抑塵。城區環衛部門在氣象氣溫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區分情況組織灑水、噴霧車輛上路進行灑水增濕作業,在沙塵、雨雪天氣結束后立即組織吸塵保潔車輛上路開展清掃保潔作業。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安排專人進行督查檢查,督促落實各項管控措施。
32.加大涉氣企業環境監管。根據預警等級,由工信、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對城區重點涉氣企業緊急實施“四限”(限負荷、限煤量、限煤質、限排放)措施,“四限”標準依據當前環境空氣質量情況確定。
(八)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
不斷健全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督促第三方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儀器測試、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控制、數據傳輸、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監測數據客觀、準確。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一經發現干擾監測數據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