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質監局六部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第二階段(2013年-2015年)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實施方案》(粵環〔2013〕14號)以及《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防治餐飲業油煙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強化環保分局監管責任;明確餐飲服務單位的主體治理責任,強化自律;加強社會宣傳,鼓勵公眾監督,推動我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解決油煙擾民問題。
二、重點治理范圍及時間要求
(一)重點治理范圍
1. 城市建成區(規劃部門認定的莞城、東城、南城、萬江等4個街道范圍內的相關區域,下同)內所有餐飲服務單位;
2. 城市建成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3. 各鎮街餐飲業集聚經營區(如飲食一條街等)內的餐飲服務單位;
4. 各鎮街油煙污染嚴重、群眾反復投訴的餐飲服務單位。
(二)治理時間要求
1.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內大中型(大型:
≥250個餐位或≥6個基準爐頭;中型:75<餐位數<250或3≤基準爐頭數<6,下同)餐飲服務單位和各鎮街餐飲業集聚經營區內及油煙污染嚴重、群眾反復投訴的餐飲服務單位的油煙治理任務。
2.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內小型(≤75個餐位或1≤基準爐頭數<3,下同)餐飲服務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油煙治理任務。
三、工作目標
以“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為出發點,通過治理,促使餐飲業和單位食堂油煙達標排放,最大限度地減少油煙對區域環境的影響。具體目標如下:
(一)餐飲服務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須辦理相關環保審批、驗收手續,未經環保審批、驗收的單位限期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申請補辦相關手續。
(二)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經營甜點、包點、燉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飪采取蒸、煮、燉等方式,基本不產生油煙的單位除外),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三)通過專門煙囪/煙道排放油煙,煙囪/煙道的高度和位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四)油煙排放濃度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五)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六)主城區內不得從事露天燒烤或有油煙產生的露天餐飲加工。
(七)開展餐飲業油煙在線監控試點。對位于城市建成區內的大型餐飲服務單位,要求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對其運行狀態進行遠程監控,并探索通過數字化、信息化方式開展環境管理的途徑。
四、組織實施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4年1月)
1. 成立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確保我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實效,市局于2014年1月成立了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協調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方燦芬(局長)
副組長:賴以堅(副局長)
張溥棟(副局長)
香杰新(副局長兼環監分局局長)
廖春林(副調研員)
成 員:吳耀凡(產業中心)
譚 志(監測中心站)
葉兆榮(環監分局)
李寶瑜(政策法規科)
田新會(總量科)
麥耀欽(審批科)
陳學友(驗收科)
梁耀銘(水氣科)
熊國柱(宣教中心)
各環保分局局長
成員單位:產業中心、監測中心站、環監分局、政策法規科、總量科、審批科、驗收科、水氣科、宣教中心、各環保分局。
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產業中心,主要負責對治理工作資料匯總、匯報,同時做好治理工作的協調統籌。
2. 工作分工
產業中心:牽頭制定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責任;把好油煙治理技術關;定期匯總、通報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協助環監分局對油煙治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督查。
監測中心站:負責治理工作的指令性、監督性和驗收監測。
環監分局:督促各環保分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和城市建成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監管,對油煙治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定期匯總監管情況報告市環保局;開展餐飲業油煙在線監控試點,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等部門的餐飲業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取締無照無證違法經營戶。
政策法規科:負責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對不能達標排放的單位堅決依法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業或關閉。
總量科:負責制定餐飲場所油煙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格式;制定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油煙排污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和要求;指導各環保分局做好餐飲業油煙排污許可證核發等工作。
審批科:負責制定餐飲業準入指導意見;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對新、改、擴建項目從燃料、油煙治理工藝、油煙去除率、在線監控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指導各環保分局把好餐飲業環保審批關;研討與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相互支持的并聯審批機制。
驗收科:負責制定餐飲業油煙治理驗收工作指引;指導各環保分局把好餐飲業油煙環保驗收關。
水氣科:協助協調各鎮(街)、市各有關部門開展油煙治理方面的相關工作。
宣教中心: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營造公眾積極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各環保分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的餐飲服務單位和城市建成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開展調查摸底,建立餐飲服務單位名錄;督促轄區內相關單位按要求開展治理工作;嚴格餐飲項目的環保審批和環保驗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現場檢查(至少每半年1次)和監督性抽測(年抽測數量不低于10%)工作,對檢查或抽測不合格的應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改正,每半年將檢查和執法情況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3. 制定油煙污染治理技術指引
為確保我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順利開展,市局制定了《東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治理技術指引》(附件1)。
(二)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2月-4月)
各環保分局根據審批、驗收、群眾投訴等情況,對轄區內屬于此次治理范圍的餐飲服務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注:機關、事業單位食堂名單可通過鎮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獲取)開展全面的調查摸底,掌握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種類、經營規模(餐位數和基準爐頭數)、油煙處理設施和排放方式等基本情況,建立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單位名錄(格式見附件2),并將名錄于2014年4月底前通過市政府OA辦公系統上報產業中心市場管理科。
(三)篩查整理階段(2014年5月)
產業中心對各環保分局上報的餐飲業治理單位名錄進行篩查整理,篩選出需進行油煙指令性監測(主要包括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和油煙污染嚴重、群眾反復投訴的小型餐飲服務單位)的相關單位,建立指令性監測單位名錄。
(四)現場監測階段(2014年5月-7月)
監測中心站對指令性監測名錄中的相關單位開展現場監測,須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監測任務。
(五)全面治理階段(2014年8月-2015年12月)
1. 對下列情形的餐飲服務單位和單位食堂,由環保分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相關單位在收到通知書后要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包括補辦環保審批、驗收、油煙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及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整改、確保油煙達標排放,一般整改期限為5個月),各環保分局應及時組織對轄區內完成整改任務的單位進行驗收,做到整改一批,驗收一批。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單位,由環保分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有關要求的;
(2)已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未經環保驗收的;
(3)已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但指令性監測不達標的。
2. 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且不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單位和單位食堂,由環保分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對已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但因油煙問題被群眾反復投訴、或項目邊界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最小水平間距少于9m、或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最小距離少于20m、或因條件限制不具備高空排放條件,只能采用低空排放方式的餐飲服務單位和單位食堂,除應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外,各環保分局應要求其安裝先進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和縮短營業時間(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8時至22時),合理設置油煙煙道,盡量減少油煙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
4. 對驗收監測不達標的單位由環監分局和法規科依法報請市政府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書,相關單位在收到決定書后要按時完成治理任務。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由環監分局和法規科依法報請市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
(六)總結階段(2016年1月)
對油煙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根據各自工作職責,主動配合和提供相關材料,切實保障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各環保分局要指定1名分管領導專項負責和1名工作人員擔任聯絡員,人員名單要于2014年3月5日前上報產業中心市場管理科。
(二)加大督導力度。根據市環保局黨組成員掛片聯系工作要求,各黨組成員每季對該掛片區內的油煙治理工作進行督導,及時解決油煙治理工作的實際問題,加快治理進度,確保我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高質高效完成,掛片聯系安排詳見《關于市環保局領導干部包片聯系點調整的通知》(東環辦〔2013〕29號)。
(三)加強監管處罰力度。凡通過舉報渠道反映餐飲場所油煙擾民問題的,各環保分局要及時處理,做到查處到位、跟蹤到位。同時各環保分局要加強對餐飲場所油煙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日常巡查,對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油煙凈化設施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四)加強信息報送。各環保分局要按照市局制訂的目標任務,狠抓落實,督促轄區內的相關單位開展治理工作,并將治理工作的計劃、進度、存在問題每月15日前上報產業中心市場管理科。
(五)強化宣傳,營造整治氛圍。邀請新聞媒體參加集中檢查、聯合檢查等執法檢查活動,對違法行為曝光并跟蹤報道。通過廣泛宣傳,擴大聲勢和影響,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自律,嚴格落實油煙治理各項要求。
附件:1. 東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治理技術指引
2. 東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單位名錄(格式)
附件1
東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治理技術指引
1. 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引適用于東莞市轄區范圍內餐飲服務單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油煙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
2. 術語和定義
2.1 餐飲場所: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2.2 餐飲服務單位: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含250人)以上或基準爐頭數6個(含6個)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不含250人)之間或基準爐頭數在3個(含3個)至6個(不含6個)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或基準爐頭數在1個(含1個)至3個(不含3個)之間的餐飲業戶。
2.3 油煙:指食物烹飪、加工工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
2.4 油煙治理技術:指對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技術。
2.4.1 機械式油煙凈化技術:指用過濾、慣性碰撞、吸附、離心分離或其它機械分離原理對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技術。
2.4.2 濕式油煙凈化技術:指用水膜、噴霧、沖擊等液體吸收原理對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技術。
2.4.3 靜電式油煙凈化技術:指用靜電原理對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技術。
2.4.4 光化學油煙凈化技術:指采用紫外光光解、光催化氧化等光化學手段對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技術。
2.4.5 復合式油煙凈化技術:指采用以上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凈化技術組合而成的技術。
2.5 油煙在線監控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油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2.6 環境敏感目標:對環境變化易產生反應的對象。具體指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場所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2.7 基準爐頭數:基準爐頭是指標準炒爐。每個基準爐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
2.8 高空排放:油煙排放口高出以油煙排放口為中心、以20m為半徑的圓形區域內的最高建筑物1.5m以上的油煙排放方式。
2.9 低空排放:高空排放方式以外的油煙排放方式。
3. 油煙污染治理技術
3.1油煙治理常用技術
序號 | 技術類型 | 設備種類 | 優點 | 缺點 | 應用 |
1 | 機械式 | 離心式:甩油盤、離心輻條輪。 | 原理簡單、除油效率高;拆卸方便,可以自行清洗維護。 | 存在火災隱患。 | 適用于油煙污染治理系統的預處理。 |
慣性碰撞式:除油網、除煙網罩、家用抽油油煙機等。 | 原理簡單、造價低;能耗低;拆卸方便。 | 除油效率低、僅能處理大顆粒油霧;清洗維護工作量較大。 | 適用于油煙污染治理系統的預處理。 | ||
過濾吸附式:活性炭、無紡布、海綿和球形濾料等。 | 原理簡單、造價低;拆卸方便。 | 產品生命周期短;能耗高。 | 適用于油煙污染治理系統的油煙去除;適用復合處理系統的預處理。 | ||
2 | 濕式 | 文氏洗滌塔、水噴淋箱、水簾機等。 | 對大顆粒油霧去除效率較高;工藝簡單、造價較低。 | 對亞微米級粒子處理效率低;能耗較高;洗滌液易產生二次污染。 | 適用于油煙污染治理系統的油煙去除。 |
3 | 靜電式 | 靜電油煙凈化器。 | 除油效率高;體積小,易于配套組合;能耗低;噪音小。 | 維護成本高。 | 適用于油煙污染治理;適用復合處理系統的油煙去除。 |
4 | 光化學式 | 光化學油煙除味器。 | 對氣態及亞微米級粒子去除效率較高;體積小;能耗低;噪音小。 | 對大顆粒油霧去除效率較低。 | 適用于復合處理系統的異味去除。 |
5 | 復合式 | 靜電和光化學除味組合;靜電、濕式和光化學除味組合等。 | 除油效率高;能夠去除異味。 | 安裝條件高;造價較高;維護成本高。 | 適用于敏感度高、油煙污染治理要求高的餐飲服務單位。 |
3.2.1 預處理
油煙產生量較大以上的單位,應在煙罩口安裝油煙預處理設備,以減輕油煙凈化器的處理負荷,減少油煙在排煙管道的積聚。
3.2.2 煙罩的設計
爐灶、蒸箱、烤爐(箱)等烹飪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集氣罩罩口投影面應大于灶臺面,罩口面風速不應小于0.6m/s。
3.2.3 風機的選擇
(1)處理風量
處理風量取下列兩種計算方法的最大值:
a. 按照每個基準爐頭(炒爐)額定風量2500m3/h計算系統的處理風量;不是基準爐頭的,按照其煙罩的有效投影面積折算成基準爐頭數量。
b. 按照煙罩的有效投影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的額定風量為2200~2500m3/h。
(2)風機選型
風機風量≥處理風量×110%
風機全壓=(管網阻力+設備阻力)×安全系數
=(管網阻力+設備阻力)×115%
管網阻力=局部阻力+沿程阻力
其中,局部阻力是指變徑管、彎頭、進風口和出風口風量調節閥等阻力;沿程阻力是指直管的阻力。
3.2.4 系統壓力:油煙凈化設備應保證運行時阻力增加盡可能低,油煙凈化系統必須安裝壓差計。
3.2.5 油煙凈化設備安裝
油煙凈化設備應置于油煙排風機之前。放置油煙凈化設備空間的凈高不宜低于1.5m、與相鄰的設備或物體的距離不應少于0.45m,以便設備維護。油煙凈化設備吊裝的,應設置接油盤;地面放置的,應設置排油池。廢棄食用油脂需接入油水分離設施進行處理,不得倒入下水道。
3.2.6 油煙排氣管道
(1)材質:設置餐飲服務單位的樓宇應預留有煙道井。廚房內的排氣管道應注意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選用厚度≥0.8mm的鍍鋅板。
(2)設計風速:油煙排氣管道設計應選擇合理風速,一般不宜大于10m/s。
(3)管道:管道應密封無滲漏;水平管道宜設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結水處;架空管道與樓板的間距應≥0.1m,油煙排放口平直段的長度應大于4.5倍管道直徑或當量直徑。
(4)預留監測采樣口:為便于環保部門采樣監測,應預留帶封蓋的圓形采樣口,采樣口直徑應符合相關規范。
(5)油煙排氣管線和油煙排放口應整齊、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2.7 油煙凈化系統二次污染的消除
(1)油煙凈化系統應安裝減震、消聲、隔熱等防護設備。
(2)油煙凈化系統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以及系統維護更換下的濾料等固體廢物,均應按照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混入餐廚垃圾。
(3)油煙凈化器的清洗廢水應經隔油隔渣池或油水分離設備等污水治理設施處理,不得直接倒入污水集中收集管網或直接排入自然水體。
(4)產生臭氧的油煙凈化設施,須配置消除臭氧的處理裝置,使臭氧排放濃度不高于0.1 mg/m3。
4. 油煙治理設施的管理與維護
4.1 油煙凈化設施的日常管理
(1)建立油煙治理設施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與維護規程,設置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對油煙凈化系統的日常管理。操作與維護規程應置于顯著位置,便于管理人員操作查看。管理人員需具備一定的電氣技術知識,并經過專門培訓。
(2)餐飲服務單位每日必須自行及時清空煙罩端的集油盆,維護預處理設施,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行,禁止無組織排放。管理人員應做好日常檢查,并建立運行維護臺賬。
(3)應妥善保管設備圖紙、操作說明書,了解維護保養要求,配備充足的易損易耗配件。
4.2 油煙凈化設施的日常維護
4.2.1 安全要求
(1)使用和維護凈化設施中所有涉及電氣安全的操作都必須滿足《電氣安全管理章程》(機械工業部〔86〕計生字76號文)的具體要求。
(2)所有電器設備外殼均應良好接地,滿足《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83)和《工廠電力設計技術規程》(JBJ6-80)規程要求。如有意外損壞應及時請專業電工進行修復處理。
(3)當使用靜電油煙凈化設施時爐灶火必須選用燃氣點火棒,嚴禁選用紙張、木柴,布類,膠類等物品點火,以防止火星進入凈化器引發火災事故。
4.2.2 維護要點
(1)每天非營業時段,對油煙凈化系統進行日常檢查及維護。檢查內容包括設備外觀、指示燈、開關、電源(或線路)插接部分、絕緣情況、集氣罩和進風管道等是否正常或完好;凈化器、風機等是否運轉正常。其中:
靜電式油煙凈化設施需檢查高壓電源是否正常;電場放電極絕緣套管是否有明顯的油跡或潮濕積水,是否有燒熔或爬電痕跡;放電機電暈線位置是否對稱或是否變行;投入運行后高壓部分是否出現頻繁的火花閃絡現象;檢查凈化器底部集油槽是否有積油,有則排出。
機械式、濕式油煙凈化設施需要檢查除霧器、油煙循環液是否正常;濾料或循環液是否需要更換。
凈化系統抽風機應檢查蝸殼及葉片,如有積油,應打開抽風機蝸殼底部旋孔,放出殼內積油;如有明顯振動、噪音加大的現象,說明風機軸承缺油磨損或風機葉輪不平衡,應及時清洗或更換。
(2)每天營業時段,對油煙凈化系統的效率進行檢查。具體做法是:每天至少兩次檢查排氣口是否出現氣味滋擾,如觀察到排氣口有明顯油霧、水霧或能嗅到刺激性氣味,需立即開展清洗維護工作。
(3)檢查在線監控設備的運行是否正常。
(4)定期測量設備接地電阻,其電阻值應小于2Ω。
4.3 清洗要求
餐飲服務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清洗頻率要求如下:
(1)預處理設施的清洗:油煙凈化的預處理設施原則上鼓勵餐飲服務單位自行清洗。對離心式、慣性碰撞式預處理設施,應及時清空集油盆,回收攔截下來的油脂。每日結合廚房清潔,對可自行拆卸的部件進行清理維護。對過濾吸附式的預處理設施,應視油污積聚情況,及時清洗或更換濾料。
(2)油煙凈化器的清洗:對靜電式油煙凈化設施,沒有自動清洗系統的,應至少每周清洗一次;有自動清洗系統的,在日常檢查時一旦發現處理效率下降,應立即以人工啟動自動清洗程序。對濕式油煙凈化設施,應至少每月清洗和維修一次,并定期檢查泵、注入循環液的劑量和設備運作的情況;一旦出現油煙凈化性能降低的現象,應立即清洗和維修。
(3)油煙集氣罩的清洗:應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4)油煙收集罩至油煙凈化器段風管的清洗:應至少每三個月清洗與維修一次。如發現風管變形、連接不牢、漏風、漏油等現象,須立即清洗與維修。
(5)風機葉輪的清洗:應至少每三個月清洗一次,必要時需請專業人員調整葉輪動平衡。
附件2
東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單位名錄(格式)
序號 | 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單位地址 |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地理位置(經緯度) |
經營 種類 |
餐位數和基準爐頭數(個) | 是否有審批,如有,請注明文號;如無,注明是否符合環保準入條件 | 是否有驗收,如有,請注明文號 | 是否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如有,請注明凈化設施的技術類型 | 油煙排放方式 | 項目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最小水平間距(米) | 油煙排放口與環境敏感目標最小距離(米) | 是否因油煙問題被群眾反復投訴 | 是否位于餐飲業集聚經營區內 | 是否位于城市建成區內 |
2.經營種類選填A類(經營甜點、包點、燉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飪采取蒸、煮、燉等方式,基本不產生油煙)、B類(經營中餐、西餐等,烹飪采取煎、炒、燜、炸等方式,油煙較大、沒有明顯刺激性氣味)、C類(經營中餐、烘焙燒烤等,烹飪中產生濃烈油煙、強刺激性氣味)。調查對象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則無需填寫經營種類。
3.餐飲業和單位食堂環保準入條件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有關要求執行。
4.油煙凈化設施技術類型根據本方案附件1第3.1(油煙治理常用技術)節中的有關內容選填機械式、濕式、靜電式、光化學式、復合式,其中靜電式和復合式屬高效油煙凈化設施。
5.油煙排放方式選填高空排放、低空排放。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4年3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