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選址要求:
(一)選址禁區
1、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2、產生油煙的餐飲單位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麗水市中心城區餐飲業空間布局專項規劃、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應優先選擇規劃有內置煙道的餐飲功能場所。
(二)具體要求
①注: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場所。
二、豁免情況:
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一)不含灶頭的面包糕點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潔能源無油煙產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餛飩店、面條店)、粥店、冷熱飲店;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的餐飲場所。
三、環保手續辦理:
2017年1月全面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制度,飲食服務項目經營者需于正式投入運營前,到所在地環保部門網站或浙江政務服務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的備案工作。
具體操作:點擊網頁//118.178.118.100:8900
/REG/a/login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系統(蓮都區),在線填報辦理備案手續。
四、項目運行要求:
經營者應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經營過程中的油煙凈化與排放、噪聲及振動、排水與隔油以及固體廢物控制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要求。
(1)油煙排放:
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氣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油煙集氣氣罩罩口投影面積大于灶臺面,罩口下沿離地高度為1.8-1.9米,罩口面風速≥0.6m/s。
項目單位應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
10)的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裝置放置不宜安裝在吊頂內,位置在排風機之前。
經營過程中要確保餐飲油煙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定期維護清洗,并保存記錄,油煙排放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的要求。油煙排放禁止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不得經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異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2)噪聲排放:
經營者應選用低噪聲設施,并采取減振措施,安裝空調器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裝產生的噪聲,經營活動運行空調器不得擾民,經營活動不得播放高噪聲設備擾民。排放的噪聲應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
08),振動應符合《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198
8)。
(3)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油水分離器技術規范應當符合《餐飲廢水隔油器》(CJ/T 295-2008)的要求,并保持油水分離器的完好與正常使用。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要求后方可排放。經營者禁止向下水道排放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及廚余垃圾。
(4)固體廢物排放:
經營者應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不得將
餐廚廢棄油脂混入餐廚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餐廚廢棄油脂及餐廚垃圾應由符合要求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理。
五、備案完成條件
1、建設項目選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麗水市中心城區餐飲業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相關規定;
2、已按照環保相關法律法規、《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落實污水、廢氣、噪聲、固廢等污染物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有關油煙污染防治設施落實及管理符合《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等的要求。
3、建設單位沒有違反承諾,在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沒有弄虛作假,致使備案內容失實的;
4、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生產前,注冊真實信息,登錄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填報成功后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備案回執,用戶需打印登記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備案完成。
5.未按以上有關要求備案的餐飲單位,可能會受到周邊環境制約并產生投訴等糾紛,受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