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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實施辦法

作者: admin 時間:2023-05-14 來源:未知
摘要: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三臺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完善政府組織指揮、部門督促指導、鄉鎮落實推進、村(居)民委員會具體監管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組織協調、考核和評價工作。 縣目標績效、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三臺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完善政府組織指揮、部門督促指導、鄉鎮落實推進、村(居)民委員會具體監管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組織協調、考核和評價工作。
 
  縣目標績效、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教體、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工信、科技、商務、市場監督、文廣旅、衛生健康、行政審批、綜合行政執法、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及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并報縣住建局備案。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縣住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信、教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文廣旅、融媒體中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牽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有效的財政投入機制,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投入隨財政收入增長逐年提高。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鄉環境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幼兒園、中小學、中職中專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城鄉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城鄉環境衛生、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條件。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環衛人員作業。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對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二條  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與縣級職能部門行業指導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職能部門負有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行業監督管理責任的,應當明確本單位、本部門的主管領導和主管機構,并報縣住建局備案。
 
  第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與管理、監督責任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居住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縣住建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二)江河、湖泊、水域、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縣水利局、河湖中心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三)A級景區、星級酒店(農家樂)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文廣旅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四)車站、渡口及其設施、機動車修理業,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五)商場、賓館、非星級酒店等公共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商務局、衛生健康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六)文化娛樂場所等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文廣旅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七)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專業市場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八)公園、濕地、綠地、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經營、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縣住建局、衛生健康局、教體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九)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企業負責管理,縣工信局負責指導監督;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企業負責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縣住建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已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但尚未進行土地拍賣的地塊,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行業指導監督;
 
  (十一)縣城區經批準設置的洗車場(站),各種占道經營的攤點、書報亭、臨時公共停車場(點)等,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為;
 
  (十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散居居民點,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
 
  (十三)縣城區的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由潼川鎮、北壩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
 
  縣城區城市道路、天橋、地下通道、公園、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由縣住建局負責。
 
  境內國、省、縣道及其橋梁、涵洞等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不屬于交通局管養的國、省道路的環境衛生,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落實管護責任。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場鎮等公共區域和農戶房前屋后的環境衛生以及公路沿線招呼站的容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對責任區的范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區域,由縣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各居(村)民委員會、責任區法定代表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簽訂年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書》,與臨街店鋪經營者簽訂《門前五包責任書》。
 
  第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除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確保責任區環境衛生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容貌秩序,無亂擺攤點、亂搭亂建、亂停亂放、亂噴涂刻畫、亂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無亂扔廢棄物、亂排廢氣污水行為;
 
  (三)保持工地有序,無建筑工地亂象;
 
  (四)保持水域潔凈,無漂浮垃圾,岸邊無堆放垃圾。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縣級部門的派出或者下屬機構開展聯合執法或者集中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行為。
 
  縣級部門的派出或者下屬機構應當自覺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部門的雙重領導和考核,履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職責。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暗訪督查機制、責任考核機制,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十八條  臨街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條例》關于容貌秩序的規定,附屬于建(構)筑物臨街外立面的各類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同一外立面新安裝的空調外機,距離地面高度應當一致,不得落地安裝,并保持外觀清潔,頂端無垃圾、雜物,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對原已安裝的空調外機逐步按照規范改造;
 
  (二)不得安裝遮陽(遮雨)棚和外挑式防護欄,防盜窗不得超過窗臺外沿,其式樣不得影響建筑景觀和整體要求;
 
  (三)餐飲加工制作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安裝獨立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油煙排放通道安裝隱蔽,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第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城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范:
 
  (一)占用道路設置的電力配電箱、通信交換箱等設施,應當安裝安全防護欄和安全提示標志,保持整潔、完好;
 
  (二)電信、郵政、公交等單位設置在城鄉道路上的電話亭、報刊亭、公交站牌等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規劃規范設置,管養維護,并保持設施的干凈整潔、美觀完好;
 
  (三)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站、轉運站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和更新,保證設施完好,運轉正常,并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  城鎮給排水、電力、照明、電信、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設備應當規范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利用城鎮空間設置的地名標志、交通標志或者區域地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潔、醒目和完好;門面匾額、LED顯示屏、店招店牌、標牌等的設置,應當符合《三臺縣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容貌規范;門牌號、樓房棟號按照不損毀、不殘缺的要求安裝規范,由縣公安局按相關標準負責設置、監管。建筑物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要求規范安裝門牌號、樓房棟號后,縣住建局才能為其辦理房屋產初始分戶登記。
 
  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設置的體育鍛煉器械、報刊亭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確保使用安全。
 
  城鎮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應當齊備、正位。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文化古跡、廣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園、車站、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容貌標準,體現歷史文化傳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風貌設計,提升單體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區域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須經縣行政審批局批準,并辦理行政許可文件;
 
  (二)縣級以上(含)道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須經縣交通運輸局批準,并辦理行政許可文件;
 
  (三)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區域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內容健康;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擅自涂寫、刻畫和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點)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區域分類順向停放、車頭朝向一致,禁止影響市容環境或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根據需要,縣、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第二十五條  城鎮園林綠地建設應當具有市容美化、防災避險功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
 
  城鎮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六條  縣城區內新開工的建筑工地業主應當安裝監控視頻探頭,并與數字化城市管理、“智慧住建”系統聯網,實現對建筑工地和出入運渣車輛全天候監控,確保工地及周邊無揚塵、無道路污染。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現場四周應當規范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在縣城區、鄉鎮場鎮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施工圍欄不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設置的施工圍欄不低于1.8米。高度2.5米以上的建筑裝飾工程立面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密閉式安全網封閉。
 
  在縣城區、建制鄉鎮場鎮規劃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二十八條  城鄉水域水體應當保持清潔;水域堤岸應當依照規劃設計實施綠化美化;橋梁、管道、閘門、親水平臺等附屬設施應當整潔完好。
 
  第二十九條  鄉村風貌建設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護利用鄉土文化,保持鄉土風情,體現地域特色。加強鄉村道路和集貿市場建設,綠化美化農村庭院。提倡農戶配建衛生廚房、農具堆放間、農產品晾曬場地和倉房,營造優美整潔、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業主大會、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聚居點應當制定維護本區域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物業服務管理規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就近處置和污水的排放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三十一條  強化對餐飲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實行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建立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縣住建局、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去向登記臺賬;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查驗回收餐廚垃圾的單位或個人的相應資質及證明,并簽訂回收餐廚垃圾的相關協議。
 
  從餐廚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縣市場監管局、綿陽市三臺生態環境局應當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商務局會同縣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供銷社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回收網點的規劃和管理,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推進垃圾回收利用。規劃的回收網點,由縣商務局向社會公布。縣城建成區內不得設立廢品收購站(點)。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行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市場機制,鼓勵組建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參與城鄉道路清掃、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公共廁所保潔、園林綠地維護等作業。
 
  城鄉環境衛生作業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許可證,按照城鄉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約定要求進行作業。
 
  第三十四條  城鎮住宅區的通道、園林綠地、休閑活動場地及水面、溝渠等應當保持清潔,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生活污水應當進入污水管網排放。
 
  禁止在城鎮住宅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城鎮居民經批準飼養寵物和信鴿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五條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點干凈和衛生。
 
  活禽、活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置,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集貿市場內的易腐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處理。
 
  第三十六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城鎮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轉運、縣分類處置的方式,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有專人督促居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應當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第四十一條  夜間作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施工作業前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因搶修、搶險作業或因生產工藝要求等建筑施工需夜間作業的,須報縣住建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將有關事項公告附近居民;
 
  (二)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須經綿陽市三臺生態環境局、縣住建局同意,并在施工現場附近每棟居民樓將有關事項公告居民;
 
  (三)每日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8時,不得從事房屋室內裝修作業。
 
  第四十二條  鄉村環境衛生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鄉村農戶房前屋后應當保持整潔衛生,無生活垃圾、糞便等,房前不堆放農具、柴草、雜物等;
 
  (二)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上無違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潔、完好,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涂畫;
 
  (三)鄉村道路上無垃圾、污水,無占道晾曬谷物等。
 
  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報建、環保措施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推進數字化城市綜合管理系統、“智慧住建”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實現城市管理監督、指揮、執法、處置和評價工作的數字化。
 
  第四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合理布局和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接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網,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公眾開放內部廁所。
 
  第四十六條  城鎮生活污水實行集中收集處理,縣住建局、綿陽市三臺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污水運營單位的監督指導。
 
  鄉村新建住房應當配建衛生廁所,廁所糞污應當優先納入管網集中無害化處理或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站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四十八條  縣城建成區設置車輛清洗場(站),應當符合洗車場設置和管理規范。
 
  第四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民生工程、年度重點工作和文明單位(場鎮、社區、行業)考核內容。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辦法由縣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制訂。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訪和實時督查三種方式定期、不定期進行。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縣住建局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和限期整改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第五十二條  縣委目標績效辦、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相關縣級部門,定期對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督查,量化考核。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對群眾反映和新聞媒體曝光、暗訪督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符合問責規定的,按照規定實施行政問責。
 
  第五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規范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四)辱罵、毆打當事人;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主體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拒絕、阻礙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毆打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的公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縣城、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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