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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情況的解讀

作者: admin 時間:2023-07-10 來源:未知
摘要:一、修正必要性 2016年9月29日,綿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對于加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國家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條例》個別條款已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需加以修改完善,具體為: (一)根據中央、省市機構改革調整方案,...

  一、修正必要性
 
  2016年9月29日,綿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對于加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國家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條例》個別條款已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需加以修改完善,具體為:
 
  (一)根據中央、省市機構改革調整方案,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調整,《條例》涉及的一些機構名稱及職責也需要做相應的修改。比如:《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中關于“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水務、林業、衛生和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機關”的表述,應按照機構改革后的名稱作相應調整。
 
  (二)《條例》部分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及部門規章《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之間的有效銜接不夠緊密,部分內容與2019年實施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不一致。
 
  二、修改內容及說明
 
  (一)《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門因機構改革原因名稱發生變化,《決定》對名稱進行了修改。
 
  (二)《條例》第四十八條關于餐飲服務產生油煙控制的規定,與2019年1月1日實施的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相關內容不一致,同時因機構改革原因,該部分職責的行使部門不宜規定過死。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管更為合理。《決定》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三)《條例》第五十條有關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或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規定,在實際執法過程,特別是非洲豬瘟疫情爆發后,發現一些沒有取得相應資質、不具備條件的個人因利益驅使擅自從事該項活動,但是國家、省及我市均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我市借鑒浙江省、成都市、寧波市等地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決定》中增設了對個人擅自從事該項活動的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細化了對個人和單位的行政處罰幅度。《決定》規定“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或者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對個人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中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進行投放的處罰明確為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該項處罰的罰款幅度雖與住建部2005年頒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相一致,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進行了特別規定,其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基于該條屬于《條例》第四章第三節“建筑垃圾管理”的內容,《決定》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拆分為兩款,把其中“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進行投放。”修改為“危險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傾倒、堆放。”對違反該行為的處罰,修改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根據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規定。《決定》將《條例》第六十八條“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此外,根據現行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條例》中的個別文字作了技術性修改。
 
  條例內容: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由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31日
 
  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6月21日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衛生和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修改為“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教育”修改為“教育和體育”;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三、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外型”修改為“外形”。
 
  四、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通過下水管道、私挖地溝等方式排放油煙。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和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許可證。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或者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對個人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點,收納居(村)民產生的建筑垃圾。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危險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傾倒、堆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七、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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