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區、宿城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市區餐飲油煙污染整治標準導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對餐飲業油煙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據宿遷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導則規定了餐飲油煙濃度排放限值及監測要求、餐飲油煙凈化設施去除效率,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要求。
本標準導則適用于市區現有及新建餐飲單位的餐飲油煙排放管理。
本標準導則不適用于居民家庭餐飲油煙排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導則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3-20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導則。
3.1 餐飲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餐飲單位。
3.2 現有和新建餐飲單位
現有餐飲單位指本標準導則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營運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餐飲服務單位。新建餐飲單位指本標準導則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服務單位。
3.3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導則規定的餐飲油煙濃度值及排風量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4 餐飲油煙
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餐飲油煙。
3.5 餐飲油煙凈化設施
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3.6 餐飲油煙去除效率
指經餐飲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餐飲油煙質量對凈化前的餐飲油煙質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計。
3.7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4 餐飲油煙凈化設施安裝要求
4.1排放油煙的餐飲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4.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4.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4.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 餐飲油煙排放控制要求
5.1 新建餐飲單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現有餐飲單位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餐飲油煙濃度排放限值。
表1 餐飲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 2.0 | ||
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5.3 餐飲油煙凈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實際處理風量。
5.4 餐飲油煙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相應情況并保留臺賬備查。
6 餐飲油煙監測要求
參照《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等相關規定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導則由宿遷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負責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
7.2 在任何情況下,餐飲單位應遵守本標準導則規定的餐飲油煙排放控制要求。各區城管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發現疑似不達標排放現象由有資質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