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崇左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性露天燒烤管理,防治大氣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開發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露天燒烤經營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并具體負責對露天燒烤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與露天燒烤經營活動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置露天燒烤經營區域,合理劃定露天燒烤經營區域、經營時段。劃定露天燒烤經營區域、經營時段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時段外從事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或者為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提供場地。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劃定的露天燒烤經營區域配置必要的用電、給排水、消防、衛生、排污和垃圾分類收集等設施。
第六條 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露天燒烤經營區域內,從事露天燒烤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合格的油煙排放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二)配備廢油、潲水等收集容器,不得將廢油、潲水等倒入下水道;
(三)鋪設防油污滲漏地墊;
(四)定期清洗維護油(you)煙凈化設施(shi),并如實做好清洗和維護臺賬記錄;
(五)在醒目位置擺放或者懸掛食品攤販備案卡和有效健康證明;
(六)食品的加工、制作、儲存、銷售應當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
(七)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八)提示提醒顧客文明用餐,不酗酒滋事,不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根據應急需要采取停止所有露天燒烤活動的應急措施。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露天燒烤經營場地、時間和油煙凈化設施安裝、使用、清洗、維護等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露天燒烤經營活動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及時查處露天燒烤經營活動違法行為。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縣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時段外從事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或者為露天燒烤經營活動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安裝合格的油煙排放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三)未鋪設防油污滲漏地墊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露天燒烤經營活動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大新縣城鄉綜合執法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