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下發目的
為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不斷改善我轄區環境質量,為群眾提供“良好生產生活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二、文件下發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
三、整治管理的對象
涵東街道轄區內餐飲服務業。
1.現有飲食業單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排放管道的餐飲企業、單位食堂;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排放管道,但有投訴的餐飲企業、單位食堂;產生油煙污染的“兩無”(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戶。
2.新開設飲食業單位:所有新開辦的餐飲企業、單位食堂都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備并經驗收合格后,才能營業和投入使用。
四、環保整治要求
1.營業面積50㎡以上(或者兩個基準灶頭以上)的餐飲服務業單位(經營戶)要安裝使用優質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保持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油煙排氣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響周圍居民居住環境,其設備噪聲不超標。
2.對于上述餐飲服務業單位(經營戶)已經安裝完成油煙凈化設備的,應結合環保角度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整改,凡是不適宜開辦餐飲業的位置區域,一律不得擴大經營規模,并逐步退出經營;對于適宜開辦餐飲服務業單位(經菅戶)的場所,應將油煙污染防治措施做到位,對排污設施不斷完善,及時對不合理的地方不斷進行改善加以解決。
3.對正要經營的餐飲業,要求其整體環境、排煙設施等情況要達到環保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對不適宜整改的予以關閉。
4.餐飲服務業單位(經菅戶)應當按照《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規定的標準限值中規模(大、中、小)要求,安裝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18483-2001)的相關要求。
五、整治各階段任務
1.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2018年8月24日一9月15日)。各社區、各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摸清轄區內餐飲業底數,建立真實、準確的餐飲業清單;各社區、各有關單位開展動員部署工作會議,并制定本轄區的落實工作方案,通過各種宣傳渠道進行全方位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圍。
2.集中整治階段(2018年9月16日一11月30日)。各社區、各有關單位于9月16日開始依法向餐飲業主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督促各餐飲業于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3.總結階段(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社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總結該項工作的成效與不足,提出長效管理措施。
涵江區人政府涵東街道辦事處
2018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