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飲油煙污染產生的主要原因
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食用油在高沸點的情況下組成成分開始汽化,并形成大量“青煙”,主要是不為肉眼可見的微油滴所組成。此時往油中加入食品,食品中所含水分急劇在汽化膨脹,其中部分冷凝成霧和油煙一起形成油煙霧隨著溫度上升的各階段所形成的混合氣體在離開鍋灶上升過程中與液面外的空氣分子碰撞。與此同時,燃燒熱分解產生出一些細顆粒物和有害氣體,最終形成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溫下的揮發物及其冷凝霧、氣溶膠、水汽及含細顆粒物所組成的油煙霧。
二、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餐飲業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指南》DB 61/T 1307-2019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G 554-2010
三、管控要求
1.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抽油煙機和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宜采用運水煙罩、靜電型和等離子型油煙處理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達標排放;
2.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每月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3.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氣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
4.油煙集氣罩罩口投影應大于灶臺面,罩口下沿離地高度宜取1.8至1.9米,罩口面風速不應小于0.6米/秒;
5.放置油煙凈化設備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宜低于1.5米,設備需要維護的一側與其相鄰的設備、墻壁、柱、板頂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5米,且油煙凈化裝置應置于油煙排風機之前;
6.油煙氣排風水平管道宜設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結水處,且與樓板的間距不應小于0.1米,管道應密封無滲漏;
7.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10米;
8.飲食業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大于15米;
9.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11.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12.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居民家庭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
13.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居民住宅樓,鼓勵居民家庭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