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餐飲業造成的環境污染,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經營服務產生油煙、廢氣、惡臭、污水、噪聲、振動等環境污染的防治,適用本通告。
二、嚴禁在城市建成區內的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
三、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禁止無證無照經營。新建、改建、擴建飲食經營服務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
四、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配套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后才能使用,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網排放油煙。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當按照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期限整改。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油煙凈化設施的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在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燃用原(散)煤、型煤等高污染燃料。
六、從事餐飲經營服務,產生的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產生的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應當妥善收集,集中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隨意傾倒。
七、從事餐飲經營服務,應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空調設施和通風設備的設置及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外露空調的設置不得影響市容;冷水塔應當采取防噪、防振、防水霧設施;夜間經營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