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對我市餐飲服務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餐飲服務業經營行為,提升餐飲服務業食品安全水平,防治餐飲業油煙、噪音等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4號)、《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浙食藥監規〔2015〕21號)、《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5〕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新安江街道、更樓街道、洋溪街道范圍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以下稱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三條部門職責 旅游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工作。審管辦負責新建餐飲服務業選址聯合踏勘的組織、協調、流程設置和督辦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新建餐飲服務業選址、規劃的現場勘驗核準工作,推進餐飲業污水納管工作。環保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的項目的環保審批和驗收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的市場準入(許可審查)和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城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業的占道經營行為,違規排放油煙、噪聲、污水行為的查處,以及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經營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并出具健康證明,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工作。公安部門依法查處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涉及餐飲業投訴、舉報、信訪等問題,由各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
第二章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規劃管理
第四條規劃布局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建德市城鄉商業網點發展規劃》,住建部門在編制新建小區建設詳規時應重視餐飲業的規劃布局,充分考慮新建小區餐飲業實際需求,合理預留和開辟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設計規劃時,應結合餐飲業用房結構的特殊性,合理設置下水管道、專用煙道,合理安排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五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業項目時,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六條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在居民區內建設可能因油煙排放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餐飲建設項目,應通過現場公示或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事先征求受建設項目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七條選址要求 餐飲單位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商業網點布局和環境功能要求,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新建餐飲業應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等污染源米以上;加工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八條禁止新建的場所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場所:
(一)居民住宅樓(不含單一產權的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
第九條無需環評的情形 新建、改建、擴建或業主變更的下列餐飲場所,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含灶頭的面包糕點店、茶室、壽司店、披薩店;
(二)不涉及土建且使用清潔能源無油煙產生的面食店、粥店、冷熱飲店;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業主更換,經營地點、規模、性質不變,污染物排放種類、去向和排放方式不變,經聯合踏勘審查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環評手續的餐飲場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三章 餐飲服務許可與審批
第十條聯合踏勘 餐飲服務業新建項目實行聯合踏勘審查。聯合踏勘由審管辦組織,旅商部門、環保部門、住建部門、城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參加。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把關,做好新建餐飲單位的現場踏勘工作。
第十一條審批手續 新建餐飲單位須取得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除第九條規定以外),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經申請審批辦理證照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證照公示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店登記證)、量化登記信息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信息。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嚴格按照許可或登記范圍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流程、設備布局等食品經營條件。
第十三條管理制度 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要求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業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應備有兩套以上的工作衣帽,并穿戴上崗。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工作衣帽,工作期間不得配戴各類首飾。
第十五條食品處理區要求 食品處理區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布局合理,不少于平方米,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衛生間。制作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食品冷卻包裝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操作專間。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無毒、平整、不滲水、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統,有米以上的墻裙,專間鋪設到頂。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等,應有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措施。
第十六條場所設置要求 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備(分)餐、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等場所。各場所均應設在室內,分區應明確,布局流程合理,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有滿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及有效的消毒設施和保潔柜。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第十七條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配備足夠數量的餐飲服務經營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等,直接接觸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易于清洗和保養。
第十八條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購和加工腐敗變質、摻假摻雜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以蔬菜、肉類、食用油、大米和食品添加劑為重點,建立進貨臺賬登記制度,做好索證索票工作。
第十九條食物安全事故處置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
第五章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裝修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在裝修過程中,未經住建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破墻開門及改動房屋結構。
第二十一條油煙凈化設施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應當建立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制度,定期進行清洗維護,確保餐飲油煙排放達標。注意保存連續6個月的維護保養記錄。
第二十二條煙道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油煙排氣通道出口應當高于該建筑物的最高點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筑物,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三條燃料等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餅等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四條污水污物處置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有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餐廚廢棄物的條件和設施。污水排放應有隔油設施或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其產生的廢水進行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嚴禁餐飲污水私排亂放,避免對周邊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設備噪聲防治 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安裝的油煙機、排風扇、空調器等設施設備產生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人為噪聲防治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樹立文明守法的經營理念,勸導消費者文明消費。在居民集中區域,餐飲服務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經營過晚出現噪音擾民問題。
第二十七條經營及戶外廣告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從事經營過程中,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或占用公共通道擺賣物品及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戶外廣告等設施應主動審批,并按規范標準設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住建部門和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涉及部門職能交叉,或本辦法中未明確事項,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依法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鄉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建德市餐飲業管理暫行辦法》(建政〔200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