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飲服務業經營主體申請人:
為有效落實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責任,減少因錯誤選擇經營場所造成的矛盾糾紛和經濟損失,現就從事餐飲服務業需要遵守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及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有關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防治法》第八十一條和《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二)飲食業的油煙排放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飲食業單位選址與總平面布置、環境保護設計的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排水與隔油、噪聲與振動控制、固體廢物控制要求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
二、法律責任
根據《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宜居美好的生活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請您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餐飲業經營油煙防治的責任義務,共同維護好泉州的宜居環境。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