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業油煙排放管理,提升城區人居環境質量,有效防治餐飲業油煙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吉林市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城區范圍內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蛟河市城區范圍內產生油煙污染的各類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二、蛟河市城區范圍內禁止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三、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對無證無照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四、對不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于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所稱的油煙是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生的混合物。本通告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0月17日發布的《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餐飲業油煙污染的通告》(蛟政通〔2017〕3號)同時廢止。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