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夏季餐飲油煙對空氣環境的污染,嚴防餐飲油煙在高溫季節形成二次污染,減少餐飲油煙污染對市民生產生活帶來的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秦安分局、縣住建局將聯合對全縣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秦安縣域范圍內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業,包括賓館、酒店、餐館、食堂等以及經營性露天燒烤。
二、整治時間
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15日。8月15日以后常態化保持。
三、工作目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工作要求,督促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安裝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按要求規范使用,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清潔、維護、保養,每年度進行至少一次油煙第三方檢測,確保餐飲油煙達標排放。依法整治油煙污染嚴重、居民反映強烈的經營性露天燒烤食品行為,全力解決群眾關心的大氣污染等突出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滿意感。
四、整治內容
(一)集中整治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集中整治油煙直排、亂排行為。縣域內所有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必須安裝、改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且符合國家認證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營業期間定期、及時清洗和保養,并進行年度第三方油煙檢測,確保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相關規定。
(二)集中整治經營性露天燒烤油煙污染。對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地)、住宅小區周邊等,從事經營性露天燒烤食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整治規范,并對不規范經營者予以相應處罰。
五、有關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聽勸阻、尋釁滋事和辱罵、威脅、毆打執法人員,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法交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秦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秦安分局
秦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