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章貢區餐飲服務業的管理,有效遏制餐飲業油煙污染,改善中心城區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 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條 劃定河套老城區東至贛南大道、云山路、沙河大道,南至站東大道,西、北至章江北大道,貢江、章江沿線合圍的區域;水南鎮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燃油、天燃氣、電或其它清潔能源,禁止燃用煤炭(原煤散燒、煤球、蜂窩煤)、木柴加工食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第三條規定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者提供場地。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六條 油煙凈化設施排氣筒出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自建煙道應符合規劃和城市管理要求。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舉報電話:12319;12369。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8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