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餐飲油煙污染問題,保護和改善城市空氣質量和居民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在市城區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整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永定區永定、崇文、南莊坪、官黎坪、西溪坪、大庸橋、沙堤、陽湖坪、楓香崗、后坪街道和武陵源區軍地坪、索溪峪、鑼鼓塔街道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等涉及餐飲油煙排放的場所和禁止露天燒烤區域。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永定、武陵源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各自轄區內餐飲油煙污染整治工作,要根據本通告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環保部門負責餐飲油煙排放的法律法規宣傳、監督性監測以及餐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城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油煙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對妨礙執法、暴力抗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三、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夜市燒烤必須使用非炭燒無油煙燒烤爐具或者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確保油煙達標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四、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