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及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業以及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含高新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新食品區、松花湖風景名勝區、北大壺開發區等。
本規定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的統籌與協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的監督管理、排放監測及執法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新建餐飲服務業項目審查過程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積極配合做好審批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配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利用網格化管理平臺,對油煙排入地下管網的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
公安、環保、工商、食品藥品監督、房產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配合做好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包括:油煙凈化設備、配套的低噪音風機、煙道及減震、消聲、隔熱裝置等。油煙凈化設施必須定期進行清洗維護,并保證操作期間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鼓勵高標準配裝,最大限度提高油煙凈化效率。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三)必須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人工煤氣或其他清潔能源。
(四)根據樓體、墻體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周邊環境、居民意見、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等因素,按照規范設置餐飲服務業專用煙道。
(五)禁止將油煙排入地下管網。
(六)禁止在室外從事露天燒烤、炒制食品活動或者為露天燒烤、炒制食品提供場地。
(七)油煙凈化分離和收集的油污,依據《吉林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條 油煙治理技術工藝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餐飲服務業規模劃分及油煙治理技術標準。

(二)中型及中型以上規模的餐飲服務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降低油煙凈化設施所產生的噪音,強化除油煙、去異味的能力。
(三)學校、商業區、火車站、公交站點等人口密集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業設置專用煙道的,應當合理調整油煙排放口朝向。
(四)專用煙道設置符合相關規范要求,鼓勵同樓整合,外觀設計新穎美觀,顏色與樓體相近。多層樓房適宜采用高空排放設置方式;高層樓房適宜采用地面排放設置方式,且不得影響居民通行。
(五)專用煙道應做到密封無滲漏,水平管道宜設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結水處;按要求設置油煙排放監測口及監測平臺,禁止人為稀釋煙道中污染物濃度,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有效。
(六)規范設置的專用煙道應當與燃氣管線、配電箱、變壓器等設施保留安全距離,杜絕安全隱患。
第六條 為保護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商同工商等部門建立油煙凈化設施經營商家誠信檔案。指導餐飲服務業經營者選購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簽訂購置、安裝合同。
安裝后的油煙凈化設施實行備案管理制。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安裝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情況進行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內容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身份證、油煙凈化設施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購置合同以及維護保養手冊、油煙排放監測口及監測平臺位置圖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規定,組織街道、社區等所屬相關部門,積極宣傳、化解矛盾,推動餐飲服務業油煙治理工作有效實施。
第八條 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根據情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或者監測、檢驗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油煙是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生的混合物。
油煙去除效率是指餐飲服務業油煙經過凈化設備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質量與處理前的油煙質量的百分比。
基準灶頭數是指標準炒爐。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平方米。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從事餐飲服務業不符合要求的,在本規定公布后,應當按規定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公布,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