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縣城及周邊地區餐飲業油煙污染的治理,防止油煙污染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縣城及周邊地區餐飲業油煙污染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餐飲業,是指縣城及周邊地區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單位,包括賓館、飯店、燒烤店、燒烤攤點、快餐店以及企事業單位食堂和產生油煙的其他場所。
二、所有餐飲業經營單位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及《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油煙凈化器、風機及專用煙氣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響城市容貌及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凡在縣城及周邊地區從事餐飲業的經營戶必須持有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四、嚴禁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等地點新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項目。
五、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已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過排放標準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在2019年3月31日前自行整改完畢,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凈化裝置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確保油煙排放達標。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油煙凈化裝置的安裝及維護所需經費由餐飲服務業單位自行負責。
八、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縣相關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