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發〔2016〕8號)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發〔2016〕7號)(以下簡稱“三年方案”)要求,切實加強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加強科學化、系統化、精細化、法治化管理為目標,以細顆粒物(PM2.5)來源解析為基礎,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達標排放、高排放車管控、城鄉面源綜合整治、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氣妥善應對為重要突破口,加強協同配合,狠抓任務落實,嚴格執法監管,強化督查問責,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增強全市人民大氣環境幸福感。
二、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三年方案”工作要求,2018年,全市環境空氣質量與2015年相比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數大幅減少;全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礎上降低25%,達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數在2015年42天的基礎上減少50%,達到21天左右。各區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與2015年相比降低25%。
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目標

三、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哈爾濱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市長孫喆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康翰卿,副市長王沿民、智大勇、趙革和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方政輝擔任;總協調人由方政輝兼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監委、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局、市農委、市畜牧獸醫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和各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加強燃煤污染防治
1.嚴格燃煤質量管控。按照《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燃煤質量管理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廳字〔2015〕44號)要求,對全市煤炭加工、經銷企業的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采取專項檢查、隨機抽檢等方式,督促燃煤生產、銷售企業嚴格執行燃煤質量標準,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采取專項檢查、隨機抽檢等方式,督促燃煤消費企業嚴格執行燃煤質量標準。(牽頭協調部門:市工信委,主體責任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2.推進清潔能源供應和推廣。加大清潔能源供應和推廣力度,推進清潔能源使用試點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市發改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3.繼續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市區建成區2017年經市政府批準計劃于2018年淘汰的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10臺,確保全市建成區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清零”。(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政府,配合部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淘汰縣(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及工業園區內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102臺。淘汰9區9縣(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外公用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村委會、學校、醫院、養老院等)的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889臺。(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太陽能等;建成區外包括改用生物質燃料,但不包括改燃型煤、無煙煤、原油等。取締關閉燃煤鍋爐必須拆除煙囪或“物理割斷”煙道,使之不具備復用條件。
4.啟動淘汰市區建成區10—20蒸噸(含)燃煤鍋爐。挖掘現有熱源潛力,“宜并則并、宜氣則氣、宜電則電”,淘汰市區建成區具備“并網、改氣、改電、廢棄拆除”條件的10—20蒸噸(含)燃煤鍋爐89臺。(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政府,配合部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5.注銷淘汰燃煤鍋爐使用登記證。按相關規定注銷淘汰燃煤鍋爐的使用登記證。(牽頭協調部門:市市場監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6.繼續實施低質燃煤鍋爐改造。對剩余35臺(其中由省負責9臺、市負責26臺)使用褐煤的鍋爐進行改造。(牽頭協調部門:市工信委,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二)實施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以落實企業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為抓手,充分發揮環境標準引領企業升級改造和倒逼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通過分類施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撐、監督執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進企業大氣污染源實現全面達標排放。
7.推進重點工業企業“達標”排放。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模式,推進鋼鐵、火電、水泥(含粉磨站)、化工、制藥、垃圾焚燒6個行業重點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況評估和環境問題整改,落實企業自行監測、定期報告、臺賬記錄和信息公開等主體責任制度,督導企業深度治理。(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8.按照“新標準”推進燃煤鍋爐達標治理。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模式,對60臺電力鍋爐和343臺燃煤鍋爐進行現場檢查,督促企業采取并網、改用清潔能源等或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等技術和裝置實現達標排放,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具備安裝條件的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但未安裝煙氣自動監控系統的,或已安裝但未與環保部門聯網的,依法予以查處。(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9.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單位篩查,形成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自2018年5月起,在全市范圍內啟動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工作。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模式,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排放超標的,依法予以處罰。(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10.推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開展石油加工、鋼鐵、火電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變更工作。按照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排放一個行業的思路,開展對已發放排污許可證水泥、火電行業的清理整頓和執法檢查,對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的企業實施處罰,并依法依規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三)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1.加強“高排放”機動車管控。嚴格機動車注冊登記;繼續推動剩余“黃標車”淘汰;制定高排放車限行方案,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的時間和區域,實施高排放車限行措施(完成時限:2018年6月底)。嚴格城區四環以內路檢路查,嚴查排放黑煙等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牽頭協調部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對停放于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及安全狀態下行駛的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測,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完成時限:常年)
12.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嚴格各類工程車輛或機械注冊登記。低于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一律不得辦理注冊、轉入。(牽頭協調部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部門:市環保局,完成時限:常年)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超標排污行為。(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農委、市水務局,完成時限:常年)
13.繼續開展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集中力量監督檢查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罐氣罐車安裝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油氣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執法,加大對車用油品零售環節抽樣檢驗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行為;禁止銷售低于國五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牽頭協調部門:市市場監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完成時限:常年)
(四)綜合整治城鄉面源污染
14.繼續推進棚戶區搬遷改造。按照《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黑政發〔2016〕8號)要求,完成棚戶區(含城中村)搬遷改造1萬戶左右。(牽頭協調部門:市住建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完成時限:2018年底前)
15.治理城鄉結合部低矮面源污染。啟動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低矮面源污染治理,每個區最少選取1個城鄉結合部村或城中村進行利用生物質、天然氣、電等清潔化能源改造,努力削減散煤用量。(牽頭協調部門:市農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政府,配合部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16.排查清理涉氣“散亂污”企業。對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市場監管、環保等手續不全的,無生產許可證、嚴重污染環境、散布于居民區之中的小企業采取先停后治、不達標禁止生產等措施,依法依規持續進行綜合整治。(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常年)
17.強化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嚴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揚塵,施工現場必須全封閉圍擋,采取遮蓋、灑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裝卸揚塵;依法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牽頭協調部門:市住建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對土地整理場地和不明空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圍擋、遮蓋、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18.加強建筑垃圾運輸管控。進一步深入開展建筑垃圾綜合整治工作,嚴把“出土”和“運輸”關,落實殘土存放點,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處置供需平臺,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嚴肅開展追責問責。(牽頭協調部門:市城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時限:常年)
19.整治餐飲服務場所油煙污染。在9區建成區和9縣(市)城關鎮建成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場所未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市環保局、各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常年)
20.嚴管露天焚燒。進一步深入開展綜合整治露天燒烤工作,各區劃定適宜經營區域,在劃定區域外的建成區禁止露天燒烤;對在禁止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的行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聯合執法,集中整治。(牽頭協調部門:市城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信訪局,完成時限:常年)
落實執法網格責任,加大巡視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露天焚燒園林棄物、清掃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瀝青、塑料、垃圾等行為。(牽頭協調部門:市城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持續推進依法治理生產經營焚燒冥紙冥幣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監管生產環節,查處違規經營行為,禁止焚燒冥紙冥幣,加強清理保潔。(牽頭協調部門:市城管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時限:常年)
21.嚴格控制露天焚燒秸稈。堅持統籌規劃、疏堵結合、政策引導、科技支撐,強化秸稈“五化”綜合利用,初步構建秸稈綜合利用產業框架。推進秸稈壓塊站建設,為建成區外公用事業單位燃煤鍋爐淘汰奠定基礎。(牽頭協調部門:市農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工信委、市畜牧獸醫局,完成時限:常年)
落實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和市、區縣(市)、鄉、村“四級包保”責任,進一步完善秸稈禁燒責任體系。在春、秋兩季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對因未監管到位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嚴肅問責。(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氣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完成時限:2018年11月底)
22.修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重新修訂《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結果,一次性(2019年)劃定禁放時間和區域;或者逐年壓縮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到2020年,實現四環合圍區域(含四環路)及呼蘭、阿城、雙城區建成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牽頭協調部門:市安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在非燃放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牽頭協調部門:市公安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五)調整能源結構,優化空間布局
23.調整能源結構。編制《哈爾濱市清潔取暖實施方案(2018—2021年)》,統籌推進城市城區、縣城和城鄉結合部、農村三類地區清潔供暖,重點優先解決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區域(城市冬季主導風向為南、西南、西,涉及雙城、平房、南崗、香坊、阿城區)的清潔取暖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市發改委,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完成時限:2018年底)
落實城市燃煤消費總量和煤質種類結構控制方案,確保燃煤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降至65%以下,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牽頭協調部門:市發改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完成時限:常年)
推進農村糧食、煙葉等烘干塔使用生物質燃料或清潔能源。(牽頭協調部門:市農委,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24.科學規劃城市通風廊道。研究制定城市通風廊道規劃,對劃入通風廊道的區域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筑密度,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打通阻礙廊道連通的關鍵節點。在城市主導風向上,應對建筑物的密度和高度控制留出空間,減少城市對風的阻擋。(牽頭協調部門:市城鄉規劃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政府,配合部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完成時限:2018年9月底)
(六)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25.立項研究局地大氣環流特點。利用大數據融合分析技術、污染氣象追蹤技術、多模式數值模擬、四維可視化技術等多種手段,對哈爾濱大氣環流氣候特征及環境影響進行研究。(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完成時限:常年)
26.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在現有12個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和6個縣(市)監測點的基礎上,啟動增建7個市控空氣質量監測點,完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啟動建設大氣網格化精準監測系統,以城市上風向、污染源周邊、核心功能區、建筑工地、重點道路為主,建設覆蓋全部區縣(市)的網格監測點,對污染負荷大的區域加密布點;完善大氣超級站立體監測系統,提升對污染來源和影響范圍程度的分析、溯源能力。(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常年)
27.提升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啟動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修訂工作,提升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和污染原因分析能力;增建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模式,逐步形成最適合本地污染和氣象特征的集合預報,提高預測預報準確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專家團隊和大數據綜合分析技術,對重污染天氣進行成因分析、影響分析、應急效果評估,并提出措施建議。(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完成時限:常年)
28.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年度修訂。4—6月重新修訂工業源、供熱源、揚塵源、移動源4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指導重點企業修訂完善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牽頭協調部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配合部門:市公安交管局,完成時限:2018年6月底)
29.落實各級預警響應減排措施。預警期間,督導各區縣市政府嚴格按照減排清單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力爭實現全社會顆粒物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的量化要求。(牽頭協調部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各區縣市政府,責任部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完成時限:常年)
30.實施重點行業錯峰生產。按照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統一要求,確定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全面實施錯峰生產(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水泥生產企業除外)名單,組織實施錯峰生產。(牽頭協調部門:市工信委、市環保局,主體責任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完成時限:2018年11月—2019年3月)
五、時間步驟
(一)安排部署階段(2月23日—5月30日)。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全市霧霾治理實施方案及各重點任務專項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全市治霾衛藍工作實施方案及各重點任務專項實施方案,認真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后組織印發。
(二)推進落實階段(5月31日—11月30日)。召開會議,部署任務,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組織落實全市治霾衛藍工作實施方案和各重點任務專項實施方案明確的各項工作任務,推進實施大氣污染治理各項措施。
(三)中期評估階段(7月1日—7月31日)。各牽頭協調部門對全市治霾衛藍工作實施方案和各重點任務專項實施方案推進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總結成績,查找不足,制定針對性整改措施。
(四)評估問效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牽頭協調部門對重點任務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形成自查評估報告,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或委托社會第三方進行評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黨政同責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健全“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體系,形成齊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區縣(市)政府作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治理工作負總責。各牽頭協調部門和配合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方案確定的任務分工,制定完善專項工作方案,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具體責任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各牽頭協調部門要加強組織、推進、指導、督促和協調等工作,切實將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各配合部門要加快具體工作的實施和推進,確保各項任務按時完成。企業是污染治理的實施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行月報送、月通報等制度。(責任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對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燃煤鍋爐專項整治、“散亂污”企業等進行綜合整治,分類施治。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以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嚴肅懲治一批典型大氣環境污染問題,確保違法問題整改到位。(責任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機制,對秸稈禁燒、燃煤鍋爐淘汰、重污染天氣應急等工作進行專項督查,采取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市環保巡查辦,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三)加大資金投入,強化專項統籌
市、區縣(市)兩級財政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的資金支持;要強化專項資金統籌,優先保障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措施。積極推廣PPP、能源合同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過市場化運作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治理項目。(牽頭協調部門:市財政局,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四)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機制,推進第三方服務
針對我市空氣質量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與問題,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技術研究與支持工作。聘請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及其團隊,對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咨詢指導,為環境管理提供智力支撐,系統提升空氣質量保障能力。通過第三方運維方式,利用傳感器微型站,逐步建立大氣精準監測系統,為環境空氣質量精細化管理提供技術支持。(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五)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行政問責
對本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定期調度、排名、考核。各牽頭協調部門于每月5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對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將約談有關責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年底,對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具體工作進行嚴格考核,獎優罰劣。(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市環保巡查辦,責任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嚴格行政問責。對重點工作進展緩慢、推進不力、未按期完成的,要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問責。對需要啟動問責的,將問責線索移交市監委。(牽頭協調部門:市監委,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六)加強宣傳教育,倡導全民參與
加強環境宣傳。各級宣傳機構要結合大氣污染防治階段性重點工作,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采取新聞報道、新聞發布、在線訪談、媒體采訪等各種形式,宣傳報道我市精準治霾理念、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正確引導輿論,凝聚社會共識。準確把握輿情,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宣傳和曝光正反面典型案件。(牽頭協調部門:市政府新聞辦,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加強環境教育。全面實施《哈爾濱市環境教育辦法》,創新媒體宣教模式,加大環境科普和環境信息發布頻率,提倡文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行動;加強中小學生環境教育,因地制宜開設環境教育課程,普遍提升中小學生生態環保意識和理念。(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教育局;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志愿者組織或協會、廣大市民監督作用,及時采納環境治理合理化意見和建議;鼓勵公眾通過微信公共平臺、“12369”環保投訴電話等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建立有獎舉報長效機制,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牽頭協調部門:市環保局,配合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附件:哈爾濱市2018年治霾衛藍工作實施方案任務分解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