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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

作者: admin 時間:2019-04-22 來源:未知
摘要: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保持空氣質量持續優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三亞生態文明建設,優化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空氣質...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保持空氣質量持續優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三亞生態文明建設,優化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空氣質量持續保持優良為目標,履行下列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加大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二)建立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監督管理體制】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業經營者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業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市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行使部分餐飲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指導監督各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部分餐飲業油煙污染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協助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責任主體】 各餐飲業經營者是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行業自律管理】 環境保護協會、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制定餐飲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行為。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餐飲業經營者違法排放油煙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
 
  第九條【油煙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條【舉報投訴與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餐飲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 餐飲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餐飲業選址條件】 在城鄉規劃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當大于15米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
 
  (三)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餐飲服務項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能符合條件的,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禁止規定】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的主體建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擅自將原核準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到前款列舉的五項禁止的區域或者場所。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餐飲服務項目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以及油煙凈化設施等內容,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保設施落實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中填報的環境保護措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效防治餐飲油煙污染。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油煙凈化設施安裝規范】 餐飲業經營者應按照以下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一)餐飲業經營者應按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并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放置油煙凈化設備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宜低于 1.5m,設備需要維護的一側與其相鄰的設備、墻壁、柱、板頂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0.45m。
 
  (三)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5%的規定,并保證正常運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安裝未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達不到要求或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加裝或改裝符合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
 
  第十七條【油煙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餐飲服務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十八條【油煙污染物排放要求】 餐飲業經營者油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油煙排放標準要求,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經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
 
  第十九條【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規定】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每季度三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其他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經營者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條【餐飲業經營者油煙污染物排放監測】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油煙處理設施運行監控裝置,并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經營者負責承擔。
 
  餐飲油煙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餐飲業經營者和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全面禁止露天燒烤行為】 在城市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
 
  第二十二條【無煙爐具推廣】 燒烤經營者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鼓勵其他餐飲業經營者使用無煙爐具。
 
  第二十三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使用】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辦的餐飲業經營場所,未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具體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凈化設施安裝情況、油煙排放第三方檢測合格報告書進行核查。對于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油煙排放檢測不合格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監督性檢查】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可現場抽樣取證,作為判定油煙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管理措施的依據。
 
  餐飲業經營者應配合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臺賬等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建設與信息共享機制】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業經營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稅務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餐飲業經營者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守信失信行為獎勵懲戒機制】 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排放守法、違法信息以及違反本辦法的餐飲業經營者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照有關規定對守信的經營者實施獎勵,對失信的經營者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禁止指定環保機構、產品】 生態環境或者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餐飲業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九條【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市城區網格化綜合管理,實行“片長+網格長+12345政府服務熱線”的管理機制。
 
  網格長、網格員對巡查發現的餐飲業油煙污染,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報經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指令相關部門辦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接受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的指令,及時辦理并反饋處理情況,并接受督辦核查。
 
  村(居)民委員會應在所轄區域內調解居民對餐飲業油煙污染的投訴糾紛。
 
  第三十條【餐飲油煙污染環境公益訴訟】餐飲業油煙污染排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私搭亂建油煙管道】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搭亂建油煙管道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以及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的主體建筑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擅自將原核準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域或者場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禁止出租、出借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未依法備案或者重新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安裝、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違法向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油煙】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油煙的,由城鎮排水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安裝監控、監測設施或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安裝、使用監控、監測設施,監控、監測設施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按規定保存餐飲油煙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九條【露天燒烤經營、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燃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按日連續計罰】 餐飲業經營者超過餐飲油煙排放標準,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餐飲油煙,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二條【相關法律法規銜接】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履行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負有監督管理職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法用語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業,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不包括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服務以及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
 
  (二)餐飲業經營者,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餐飲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排放餐飲油煙的食品加工企業等。
 
  (三)無組織排放,指未通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四)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六)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四十五條【其他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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