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油煙、噪聲污染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使餐飲業油煙、噪聲達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以及《關于加強烏魯木齊、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區域環境同防同治的意見》(新政發〔2016〕14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居民住宅樓底層以及與住宅樓相鄰的商業樓和商業綜合樓,禁止新開辦有油煙、異味、廢氣、噪聲的餐飲服務項目。
 
  二、在居民住宅樓底層以及與住宅樓相鄰的商業樓和商業綜合樓內,已開業但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將依法查處,予以取締。
 
  三、在居民住宅樓底層以及與住宅樓相鄰的商業樓和商業綜合樓內,已開辦并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并使用清潔能源,確保油煙、噪聲排放達標且符合環保要求,允許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持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再續證。
 
  四、嚴禁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從事各種形式的露天燒烤經營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執法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五、有固定燒烤門店的合法經營業戶,燒烤爐具及相關經營設備一律在店內操作,且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備。
 
  六、2019年12月31日前,所有餐飲服務單位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設備并使用清潔能源,確保油煙排放達標且符合環保要求。
 
  七、所有餐飲服務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并確保噪聲防治設備達標。
 
  八、本通告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