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餐飲行業經營戶:
近幾年,會昌在國家對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巨大發展,人民享受政策紅利帶來生活水平、人居環境的不斷提升。蔚藍的天空、清新的空氣本應是這座城市相符的名片,但當前油煙直排等行為對城市造成嚴重的“傷害”,作為城市的主人,你們有責任和義務切實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規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霧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二、《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燃油、燃氣、電、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禁止原煤散燒: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使用期間正常運行,其排氣筒出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三、《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城區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安裝油煙、廢氣凈化等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第七十三條規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根據縣開展城區餐飲行業油煙凈化排放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近期縣環保、縣城管等部門將對餐飲業開展聯合整治,要求所有餐飲行業按照環保法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按照平均每個灶頭安裝3000m³/h(含)以上功率的油煙凈化裝置,確保達標排放,對拒不進行整改等環境違法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關停、取締,希望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經營業主制定整改計劃,加快整改,配合支持好有關部門的工作,進一步提升中心城區的空氣質量。
祝工作順利!生意興隆!合家歡樂!
會昌縣環境保護局會昌縣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