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期)》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期)為認真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環發〔2013〕104號)、《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一期(2013-2015)行動計劃》(魯政發〔2013〕12號),加快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行動目標
(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至2015年,全市大氣污染治理初見成效,環境空氣質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藍天白云、繁星閃爍”的天數相比2013年增加1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濃度改善目標值分別達到0.078毫克/立方米、0.047毫克/立方米、0.129毫克/立方米、0.07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相比2010年分別改善22.0%、16.1%、24.1%以上。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別減少15.5%和16%,分別控制在10.4萬噸和9.9萬噸以內;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別減少30%、18%,分別控制在7.63萬噸和3.85萬噸以內,其中工業煙粉塵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別比2010年排放削減12%、21%、30%,揮發性有機物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別比2010年排放削減7.2%、12.6%、18%。
(三)大氣環境管理目標。健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將行動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治理項目分解落實,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年度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目標責任考核。
健全空氣質量監測體系。完善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制度,按規范發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按絕對空氣質量和污染物濃度相對改善幅度兩個指標排序后向社會公布。
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建筑、拆遷、市政工地現場以及物料運輸和貯存符合《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8號)、《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34號)和《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要求。
嚴格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與標志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及配套管理規定,加強環保檢驗機構監管,強化檢測數據質量控制,推進環保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和空氣質量保障應急預案制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構建市、縣(市、區)、重點企業聯動一體的應急響應體系,并進行不同污染級別下的應急演練。
加強大氣環境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環保部門應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人員。2013年底前建成市級機動車排污監控機構,積極推進縣(市)區機動車排污監控機構建設。
努力提高城鄉綠化水平。打造綠色生態保護屏障,構建防風固沙體系,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分別達到40%、35%,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35%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推進煤炭清潔利用。研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并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落實到各縣(市)區和重點耗煤企業,加大考核和監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費總量預測預警機制,對煤炭消費總量增長較快的縣(市)區和重點耗煤企業及時預警調控。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建設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到2015年,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不增反降”的歷史性轉變。
組織編制并實施《濟南市余熱利用供熱方案》,充分利用現有大型電廠等企業的余熱參與城市集中供熱,在不增加燃煤總量的前提下擴大城市供熱規模,關停不必要的小型燃煤鍋爐和熱電廠,實現減少燃煤消費目標。積極開展城市及周邊現有燃煤發電機組供熱改造和相應供熱管網、熱力站建設改造工程,2014年3月啟動余熱利用改造項目,2014年底實現對中心城區部分區域供熱,2015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務。
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將煤炭清潔生產納入全市煤炭工業管理,作為煤炭日常工作重要審查內容,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與使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必須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加強煤炭生產企業煤炭質量監管,對生產煤炭、型煤硫份、灰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
全面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全市煤炭主要用于燃燒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電廠,鼓勵工業窯爐和鍋爐使用清潔能源。到2015年底,沒有配套高效脫硫、除塵設施的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禁止燃用含硫量超過0.6%、灰份超過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設施優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劑的型煤。
2.加大清潔能源應用力度,推動鍋爐煤改氣、交通油改氣。按照“優先發展城市燃氣,積極調整工業燃料結構,適度發展天然氣發電”的原則,加快推進天然氣“進城、下鄉、上高速”,優化配置使用天然氣,加大天然氣引用利用力度,優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氣和冬季供暖。積極拓展氣源,保障天然氣供應。在全省率先開展燃煤鍋爐煤改天然氣工作。啟動市域內天然氣高壓管網輸配系統建設,優化門站、高中壓調壓站和調峰儲備站,做好我市天然氣管網與上游管網的銜接和氣源接入,積極推進大型與分散式儲氣設施建設和國電濟西燃氣熱電冷三聯供項目建設。加大城區天然氣管網建設力度,盡快完成老城區內灰口鑄鐵管網改造任務。
加快推廣車用天然氣,鼓勵選用節能環保車型,加大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交通運輸工具中的運用,大力推廣使用天然氣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并逐步完善相關基礎配套設施。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允許燃氣經營企業租賃建設用地或合作建設加氣站;由政府投資或國有企業建設的天然氣輸配氣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營利為目的的加氣站用地,應當以招、拍、掛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鼓勵和支持大型交通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等,利用自有土地通過自建或者合作建設服務于企業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加氣站,可暫不改變土地用途。到2015年,市區CNG(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從目前的43座增加到65座,LNG(液化天然氣)加氣站從目前的18座增加到28座。加大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政府采購力度,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新增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占比要超過60%,2014年新增500輛出租車和現有出租車退舊更新全部使用新能源車或清潔燃料車,到2015年90%的出租車、45%以上公交車采用天然氣,15%的客車、5%的重型貨車采用LNG。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綜合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積極推廣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在農村地區積極推廣電動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出臺在用機動車油改氣管理辦法,規范燃油車輛改裝為天然氣車輛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3.劃定高污染燃料控制區。2013年底前劃定城市建成區為高污染燃料控制區。在此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排煙設施,已建成的35噸/小時及以下鍋爐、窯爐、茶水爐、炊事灶等各類排煙設施(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爐具),具備條件的應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期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2014年底前,各縣(市)政府應當在本轄區內劃定并公布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
4.發展集中供熱,淘汰分散燃煤小鍋爐。按照統一規劃、以熱定電和適度規模的原則,編制完善城鎮供熱專項規劃,調整優化城市供熱格局,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加快實施集中供熱老舊管網改造,提高集中供熱管網輸送能力。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60%以上,所有縣(市)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對集中供熱達不到的區域,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推廣使用符合山東省標準的高效節能、環境友好型鍋爐。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推進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加強新建建筑供熱計量工程監管,對供熱計量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按供熱計量收費,推進供熱節能減排。
核準審批新建熱電聯產項目要求關停的燃煤鍋爐和小機組必須按期淘汰。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燃煤鍋爐,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中心城區、各類工業園區、各縣(市)建成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噸/小時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容量小于10噸/小時的燃煤鍋爐。各縣(市)和長清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未覆蓋區域不得新建小于20噸/小時燃煤供熱鍋爐。2015年底前,各縣(市)建成區、熱力管網覆蓋范圍內,除保留必要的應急、調峰供熱鍋爐外,全部淘汰10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茶浴爐。鼓勵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居民使用清潔能源,逐步淘汰散燒供暖煤爐,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集中供熱。
5.推進新能源產業和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編制全市分布式能源發展規劃,2015年底前建成一批風力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地面電站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將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納入節能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推動生物質成型燃料、液體燃料、發電、氣化等多種形式的生物質能梯級綜合利用,推進生物質利用項目建設,積極推廣地源熱泵和家用壁掛爐采暖等多元化供暖方式。6.積極開展節能利用。理順有利于節能和工業、農業、城市廢棄物循環利用的制度體系,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將節能環保潛在市場轉化為現實市場。大力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加快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光熱、光電建筑一體化、地源熱泵等技術。
(二)調整產業結構。
1.以區域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發揮標準的引導和倒逼作用,認真實施《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等6項標準,以公眾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分階段逐步嚴格管理,引導企業主動調整原料結構和產品結構,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快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通過標準實施,引導城市建成區內及主要人口密集區周邊石化、鋼鐵、火電、水泥、危險廢物經營處置等重污染企業搬遷,進一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最終取消高污染行業排放特權,實現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掛鉤。
2.加大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嚴格落實國家發布的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完善淘汰落后產能公告制度,加快落后產能淘汰步伐,提前1年完成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市)區,嚴格控制國家、省、市環保投資項目和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暫停該轄區內火電、鋼鐵、石化、水泥、化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準、審批和備案手續。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淘汰鋼鐵行業土燒結、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化鐵煉鋼、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造鐵企業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與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以及鑄造沖天爐、單段煤氣發生爐等污染嚴重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加快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鋼鐵產業結構調整試點方案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2〕8號),按照《山東省鋼鐵產業淘汰壓縮落后產能實施方案》(魯政發〔2012〕37號)要求,2013年淘汰山東閩源鋼鐵有限公司煉鋼產能80萬噸;2015年底前全市淘汰煉鋼能力460萬噸。
結合山水集團在平陰新上萬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協同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項目,按照等量淘汰要求,關停山東水泥廠有限公司、濟南世紀創新水泥有限公司共3條水泥熟料生產線。淘汰土法煉焦(每爐產能7.5萬噸/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爐(3.8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2013年,淘汰濟鋼焦炭產能55萬噸。
淘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落后產能。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和各類開發區內淘汰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淘汰廢舊橡膠和塑料土法煉油工藝,取締汽車維修等修理行業的露天噴涂作業,淘汰無溶劑回收設施的干洗設備,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害物質含量、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過200克/升的室內裝修裝飾用涂料和超過700克/升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噸/年以下的傳統油墨生產裝置,取締含苯類溶劑型油墨生產,淘汰所有無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回收/凈化設施的涂料、膠黏劑和油墨等生產裝置,淘汰其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嚴重且實施削減和控制缺乏經濟可行性的工藝和產品。
3.優化工業布局。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加快產業布局調整。加強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大力推動城市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依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的布局、結構與規模。加快繞城高速以內石化、鋼鐵、火電、水泥、危險廢物經營處置等已建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要結合產業布局調整,制定搬遷改造計劃,明確具體時間表,引導和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利用集中供熱推進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推進東部重化工企業搬遷改造,把鋼鐵企業產能轉移作為推進濟萊協作區建設的關鍵措施盡早實施。調整全市化工產業布局,合理選址,適時啟動石油化工企業搬遷。提升現有各級各類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企業準入環境門檻。建立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機制,加強產業轉入地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的環境監管,防止落后產能及土小企業死灰復燃和異地轉移。
4.嚴格產業環境準入。嚴格建設項目審批,不再審批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煉焦、電石、鐵合金等新增產能項目,全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禁止新、改、擴建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嚴格限制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市轄區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煤電、鋼鐵、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建設燃用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及工業爐窯。
嚴格實施環境容量控制制度。從嚴審批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和環境容量定項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實行區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確保增產減污。自本行動計劃頒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污染源,應已列入2012年底前的環境統計或污染源普查名單,且其現狀排放總量納入現有環境統計系統,否則,被替代的指標不能作為有效替代量。
未通過環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限制石化行業新建10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合芳烴抽提)、15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裝置等限制類項目。新建石化項目須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4‰以內,并配備相應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車間有機廢氣的收集率應大于90%,安裝廢氣回收/凈化裝置。新建加油站、儲油庫和新配置的油罐車,必須同步配備油氣回收裝置。新建機動車制造涂裝項目,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車單位涂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電子、家具等行業新建涂裝項目,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內墻涂飾應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裝印刷項目須使用具有環境標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治理。
1.全面推進二氧化硫治理。
(1)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治理。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火電機組全部配套脫硫設施,確保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不能達標的脫硫設施必須進行升級改造;煙氣脫硫設施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強化對脫硫設施的監督管理,確保綜合脫硫效率達到設計要求并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2)鋼鐵、石化行業二氧化硫治理。加強鋼鐵、石化等非電行業的煙氣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配套建設脫硫設施,石油煉制行業催化裂化裝置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硫磺回收裝置應建設尾氣加氫還原裝置,硫磺回收率要達到99.8%以上,確保廢氣中各類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3)其他行業二氧化硫治理。加快推進現役焦爐廢氣脫硫設施建設,實施煉焦爐煤氣脫硫,硫化氫脫除效率達到95%以上,凡目前外排廢氣污染物濃度不達標的焦爐,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積極推進磚瓦等建材行業二氧化硫控制,確保廢氣中各類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2.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大力推進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及爐外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投運年限20年內的現役燃煤機組全部配套煙氣脫硝設施,確保外排廢氣污染物濃度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加強對已建脫硝設施的監督管理,確保脫硝設施高效穩定運行。
(2)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加強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對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配套建設爐外脫硝設施,確保外排廢氣中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3)其他行業氮氧化物治理。積極開展燃煤工業鍋爐、燒結機等煙氣脫硝示范,山東鋼鐵集團濟南分公司單臺面積180平方米以上的燒結機開展煙氣脫硝示范工程建設。市政集中供熱單位應率先開展燃煤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和脫硝設施建設,為全市作出示范。
3.強化工業煙粉塵治理,大力削減顆粒物排放。
(1)深化火電行業煙塵治理。燃煤機組必須配套高效除塵設施,確保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煙塵排放濃度不能穩定達標的燃煤機組應立即進行高效除塵改造。
(2)強化水泥行業粉塵治理。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除塵設施應全部改造為袋式、電袋復合等高效除塵器。水泥企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機、冷卻機、水泥倉及其它通風設備需采用高效除塵器,確保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加強水泥廠和粉磨站顆粒物排放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業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大力推廣散裝水泥生產,限制和減少袋裝水泥生產,所有原材料、產品必須密閉貯存、輸送,車裝、卸料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塵。凡顆粒物排放濃度不能穩定達標的立即進行高效除塵改造。
(3)深化鋼鐵行業顆粒物治理。現役鋼鐵企業產塵環節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立即進行高效除塵技術改造,確保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煉焦工序應配備地面站高效除塵系統,積極推廣使用干熄焦技術,煉鐵出鐵口、撇渣器、鐵水溝等位置設置密閉收塵罩,并配置袋式等高效除塵器。
(4)全面推進燃煤鍋爐煙塵治理。燃煤鍋爐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立即進行高效除塵改造,確保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沸騰爐和煤粉爐必須安裝高效除塵裝置。積極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使用專用燃燒設備。各縣(市)區應督促納入與國家簽訂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工程目標責任書的單位加快整治進度,按照要求完成燃煤鍋爐治理任務。
4.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和油氣回收,完善揮發性有機物防控體系。
(1)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針對石化、有機化工、合成材料、化學藥品原藥制造、塑料產品制造、裝備制造涂裝、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工作,編制重點行業排放清單,摸清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和地區分布特征,篩選重點排放源,建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開展大氣環境揮發性有機物調查性監測,掌握大氣環境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水平、季節變化、區域分布等特征。
(2)落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體系。嚴格執行相關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嚴格執行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范以及監測儀器標準;加強揮發性有機物面源污染控制,推廣使用取得環境標志的涂料、油墨、膠黏劑、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機溶劑的產品;落實國家有關含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準入制度和有機溶劑使用申報制度。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典型企業集中度較高的工業園區,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防治試點工作,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加強治理技術研發,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3)全面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2013年底前各縣(市)區全面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同步配套建設油氣回收設施。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平臺試點,實現對重點儲油庫和加油站油氣回收遠程集中監測、管理和控制。積極推廣油氣回收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運營。
(4)積極開展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大力削減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石化企業應全面推行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加強石化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對泄漏率超過標準的要進行設備改造;嚴格控制儲存、運輸環節的呼吸損耗,原料、中間產品、成品儲存設施應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應控制在6‰以內。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工藝單元排放的有機工藝尾氣,應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應采用鍋爐、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火炬予以焚燒,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燒方式予以處理;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環境空氣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曝氣池、氣浮池等必須加蓋密閉,并收集廢氣凈化處理,嚴格控制異味氣體排放。加強回收裝置與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監管,確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穩定達標并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石化企業有組織廢氣排放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廠界安裝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監測設施。
推進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提升有機化工(含有機化學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膠黏劑、染料、化學溶劑、試劑生產等)、醫藥化工、塑料制品企業裝備水平,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間產品與成品應密閉儲存,對于實際蒸汽壓大于2.8千帕、容積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機液體儲罐,應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頂罐或安裝密閉排氣系統進行凈化處理。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序要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實施,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需進行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逐步開展排放有毒、惡臭等揮發性有機物的有機化工企業在線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加強表面涂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積極推進汽車制造與維修、集裝箱、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家具制造、裝備制造、電線電纜等行業表面涂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車制造企業達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業達到30%以上,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制造企業達到50%以上。推廣汽車行業先進涂裝工藝技術的使用,優化噴漆工藝與設備,小型乘用車單位涂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劑型涂料的表面涂裝工序必須密閉作業,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安裝高效回收凈化設施,確保有機廢氣凈化率達到90%以上,嚴格控制異味污染。開展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包裝印刷業必須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車間需安裝活性碳等吸附設備回收有機溶劑,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在紡織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產、日化等行業,積極推動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食品加工行業必須使用低揮發性溶劑,制鞋行業膠粘劑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時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與凈化處理。
5.積極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工作。嚴格執行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的審批、監管制度。按照《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要求,完成含氫氯氟烴、醫用氣霧劑全氯氟烴、甲基溴等約束性指標的淘汰任務,嚴格控制含氫氯氟烴、甲烷氯化物生產裝置能力的過快增長,加強相關行業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強化履約能力建設。
(四)加強揚塵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強城市揚塵污染綜合管理。建立由城鄉建設、城管(城管執法)、環保、市政公用、城市園林、交通運輸等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將揚塵控制納入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政府應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各職能部門應切實發揮監督指導作用,嚴格落實《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8號)和《濟南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34號)中關于揚塵污染控制的規定。到2015年,城市建成區降塵強度在2010年基礎上下降15%以上。
2.強化施工工地揚塵執法監管。強化施工揚塵源頭防范措施,充分發揮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源頭防范作用,進一步明確建設、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在工程施工圖設計階段,明確臨時用地、取土場和棄土場排水和防護措施設計;在工程招投標階段,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應單獨計列揚塵防護費用,將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情況作為招投標重要依據。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和運輸物料、渣土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單獨列支,專款專用。環保部門要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為項目環評審查的重要內容,嚴格審批。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不予發放開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破土動工。在立項、招投標、施工合同備案、渣土處置審批等源頭環節,發改、城鄉建設、市政公用、城管、公安等部門要嚴格把關,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城鄉建設、市政公用等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建筑、市政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施工企業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建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對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單位實行投標、資質、信貸、評獎受限等懲戒措施。加強施工揚塵執法監管。城鄉建設、市政公用、城市園林、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加強本行業施工過程中的揚塵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措施。所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作業區、生活區必須進行地面硬化;工地內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出場,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的整潔;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應采取遮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其他防塵措施;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設置臨時性密閉堆放設施存放;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運。新增建筑工地在開工建設之前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2013年年底前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施工工地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實行施工全過程監控,監控數據資料保存1個月以上,并應當與市級城市管理數據化平臺聯網,實現施工工地重點環節和部位的精細化管理。城管執法部門應充分利用城市管理數據化平臺、視頻監控和現場執法等手段,加大揚塵污染監管執法力度,對揚塵違法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處罰,對拒不整改的及時移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停工整頓措施。城鄉建設部門應充分發揮工程監理單位日常駐守全過程監理作用,組織在全市全面推行揚塵污染防治工程監理,督促工程監理單位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2013年底前揚塵污染防治工程監理率達到80%以上,2014年底前達到100%。
3.控制道路揚塵污染。市、區兩級要建立道路保潔作業經費正常保障機制,增加道路保潔經費投入,加大道路招標保潔面積,提高機械化清掃率和沖洗保潔頻次,科學實施雨中道路沖刷作業,提升道路保潔水平,切實減少道路積塵。到2014年,主城區主次道路機掃率達到73%以上,灑水沖刷率達到97%以上,城市建成區主要車行道路機掃率達到80%以上;到2015年,分別達到75%以上、98%以上、90%以上。加強道路施工計劃管理,減少道路開挖面積,縮短裸露時間,開挖道路應分段封閉施工,及時整修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破損路面。
4.強化渣土運輸管理。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監督管理,嚴格推行建筑渣土運輸單位及車輛資質管理與備案制度,對渣土運輸車輛進行密閉化改裝和加裝電子信息標簽,推進建筑渣土傾倒場點建設。嚴格實行渣土車出場前沖洗、全密閉運輸、規范化處置全過程監管和重點地區、重點路段的全面監控,2013年底前施工工地渣土運輸車實現全部封閉運輸并配備GPS定位裝置。加強聯合巡查,嚴厲查處渣土運輸車超量裝載、沿途撒漏、隨意傾倒等行為。對已非法傾倒的渣土應及時清運。
5.推進堆場揚塵綜合治理。強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監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電廠的大型煤堆、料堆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市環保部門視頻監控平臺聯網。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應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
6.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焚燒環境監管。全面推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示范工程,促進秸稈資源化利用。提高農田秸稈綜合利用率,全市秸稈綜合利用率大于93%。加強秸稈焚燒監管,禁止違規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進一步加強重點區域秸稈焚燒和火點監測信息發布工作,完善市、縣(市)區、鄉鎮、村居四級控制秸稈焚燒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7.推進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切實加強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保審批,城區內新建可能產生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依法履行環保審批程序,對可能產生油煙的環節安裝相應凈化裝置或明確油煙污染防治措施,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DB37/597-2006)要求。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和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的執法監管力度,督促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
(五)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動源排放。
1.推動油品配套升級。強力推進機動車燃油品質升級,組織全市石油煉化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和改造計劃,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并建立健全煉化企業油品質量控制制度,提升燃油品質。2013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柴油。積極穩步推進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設,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網絡,確保柴油車SCR(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正常運轉。加強油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車用油品等行為。
2.嚴格新車環保準入。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車階段性排放標準,新購置柴油車和重型汽油車全部執行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2015年起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未達到國家和省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車輛不得生產、銷售。對新購置機動車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嚴格外地轉入車輛環境監管,外地轉入我市的機動車必須達到國Ⅳ及以上標準,并經環保檢驗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入登記手續。
3.加強車輛環保管理。嚴格落實《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及配套管理規定,對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監管,組織引導維修企業提高維修治理技術水平,并定期公布有資質的維修企業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查驗和機動車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納入正常路檢內容,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環保部門應強化機動車停放地監督抽測,重點加大營運車輛和重點車型的監督抽測力度。環保、質監部門應加強環保檢驗機構監管,強化檢測技術管理,加強檢測設備計量和檢測數據質量控制,提高環保檢測數據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推進環保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督促環保檢驗機構嚴格按照《山東省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相應時段標準限值要求進行檢驗,進一步加嚴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含汽油車及燃氣汽車)的排放標準限值;加強環保檢驗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并按要求與省級監控平臺聯網。鼓勵機動車安裝大氣污染物后處理裝置,提高尾氣控制水平。
4.加速黃標車淘汰。嚴格落實我市2013年12月1日起繞城高速以內(不含)禁行黃標車的規定。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強化營運車輛強制報廢的有效管理和監控,按要求完成應強制報廢車輛的信息登記并做好年底前報廢的提前公告。逾期不按要求報廢的車主單位,不予辦理新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別完成當年度內應強制淘汰車輛的信息登記,并按時間排出淘汰次序。2013年年底前,全市公交黃標車全部更新為新能源或清潔燃料公交車,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全部黃標車,鼓勵老舊車輛提前報廢。
5.開展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在全市開展非道路移動源排放調查,掌握工程機械、火車機車、農業機械、工業機械和飛機等非道路移動源的污染狀況,建立管理臺賬,并實施國家第Ⅲ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控制。積極開展施工機械環保治理,推進安裝非道路移動源大氣污染物后處理裝置,降低污染物排放。
6.促進交通可持續發展。實施公交優先戰略,爭創國家公交都市,加快構建以公交為主的城市機動化出行系統,鼓勵綠色出行,提高綠色交通出行比例,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加大和優化城區路網結構建設力度,重點推進城區快速路二環西路南延、二環東路南延、二環南路東延、二環南路高架、順河高架路南延工程,形成“三橫六縱”的快速路系統。推廣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節能駕駛技術,通過錯峰上下班、增加停車費等多種方式,有效治理交通擁堵,提高機動車通行效率,減少因擁堵而加重的污染。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
(六)大力建設綠色生態屏障。
1.積極開展生態隔離帶和防護林帶建設。在河流水系兩側、公路鐵路沿線、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工業園區周邊、城市道路紅線以外、城市不同功能區之間,科學規劃建設生態隔離帶和防護林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綠地率指標應符合《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要求。2015年前,實施東繞城、北繞城高速(濟南西-天橋)、玉符河、北大沙河生態隔離帶規劃建設,興濟河、劉公河、土河、韓倉河、巨野河河道綠化建設。
2.切實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著力抓好裸露土地綠化工作,強力推進區級公園、街頭游園和社區公園、道路綠化以及風景林地建設,深入開展城市綠蔭行動,增加大規格喬木種植量,推廣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綠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2014年3月底前完成栽植大規格喬木1萬株,綠化裸露地面70萬平方米;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分別達到40%、35%。
3.全力推進林業生態建設。加快造林綠化步伐,增加森林面積。2013年完成造林面積20萬畝,其中,防護林7萬畝,用材林3萬畝,經濟林10萬畝;2014年完成造林面積20萬畝,其中,防護林4萬畝,用材林6萬畝,經濟林10萬畝;2015年完成造林面積10萬畝,其中,防護林2萬畝,用材林2萬畝,經濟林6萬畝。森林覆蓋率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以上,2015年達到35%以上。
4.重點實施生態修復整治工程。加強對各類礦區的治理,強化礦山植被恢復,將具備恢復條件的已停產、關閉礦山,及其他因采礦活動造成植被破壞的區域,納入恢復治理范圍。對目前在生產的礦山,做到邊開采邊恢復,努力建設生態礦山。新開礦山同步采取修復和治理措施,加強對廢棄礦區的治理,廢棄礦山基本得到治理或生態修復,恢復生態植被和景觀,抑制揚塵產生。加強對水土流失等生態受損區域的治理修復,重點組織開展“三區一線”可視范圍內破損山體整治工程,恢復區域自然生態功能。
(七)創新環境管理機制。
1.強化環境信息公開。實時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信息,每月將各縣(市)區空氣質量按絕對質量和相對改善幅度2個指標排序后定期向社會公布;及時向社會公布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負責人名單。對新建項目要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情況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涉及有毒廢氣排放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重點企業要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定期發布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2.建立聯合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環境執法監督。堅持日常監察與專項監察相結合,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開展上下聯動、部門聯合執法。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采取掛牌督辦、定期通報、限批、約談等綜合措施,整治重點區域和行業的突出環境問題。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勤聯動,共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分析周邊地區污染源對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加強與相鄰地市開展區域環境執法監管,對國控、省控重點企業以及行政邊界區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集中整治違法排污和土小企業死灰復燃。經過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業堅決予以關停。強化工業項目搬遷的環境監管,搬遷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新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
3.實施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制度。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對火電、鋼鐵、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業實施環保核查制度。對核查中發現的環保違法企業和未提交核查申請、未通過核查以及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處理或處罰,環境保護部門向社會公告企業通過環保核查的情況,作為企業信貸、產品生產、進出口審批的重要依據。
4.構建環境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抓緊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和空氣質量保障應急預案制度。加強對極端不利氣象條件,特別是霧霾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做好污染過程的趨勢分析和研判,強化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指導公眾做好自我防護。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建設,各級編制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構建市、縣(市、區)、重點企業聯動一體的應急響應體系,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重污染空氣治理應急處置程序,建立轄區內工業企業、施工工地和機動車輛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污染級別排出企業限產停產、工地停工、機動車限行、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當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針對極端霧霾天氣的應急人工影響天氣技術實驗研究,凈化空氣,減輕霧霾天氣影響,預防持續重污染空氣質量可能造成的環境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
(八)健全環境管理經濟激勵政策。
1.完善財稅補貼政策。進一步完善落后產能淘汰財稅獎勵政策,加大落后產能淘汰的財政支持力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積極給予支持,加快火電,鋼鐵、水泥等落后產能及小鍋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落后工藝的淘汰步伐。加大對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治理項目、煤改天然氣項目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對熱電、水泥行業脫硝和石化、鋼鐵行業脫硫等新領域先進技術工程示范項目重點給予資金支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示范工程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引導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認真落實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加速黃標車淘汰。根據《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臺優惠政策,推動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工作開展。認真落實鼓勵秸稈等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政府機構節能環保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貫徹落實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節能環保產品比重。
2.發揮價格調整作用。全面落實省物價局制定的脫硫電價政策、峰谷電價、階梯電價、獎懲性電價、季節性電價等差別電價政策措施,積極爭取省物價局對現有發電價組采用新技術、新設備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給予價格政策支持,積極落實火電煙氣脫硝加價政策。落實省物價局制定國Ⅳ標準車用成品油價格政策,加大價格執法監管力度。根據國家和省要求,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揚塵排污費征收標準。
3.健全綠色金融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企業環境信息作為銀行授信和上市融資的重要依據。對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貸款發放標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的企業和項目,嚴禁給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加強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共享,實現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貸款及證券融資聯動。
4.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2014年底前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企業實施大氣排污許可證管理,并以此作為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排放污染物。
5.推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特許經營。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環保設施的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服務。進一步完善火電廠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度,探索在脫硝、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方面開展治理設施社會化運營,提高治污設施的建設質量與運行效果。完善大氣污染治理及機動車檢測的市場準入機制,規范市場行為,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全面加強執法監管能力建設。
1.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城市空氣質量監測點位能力建設,完成8處監測子站擴項,開展全指標監測,增加風速、風向、氣溫、氣壓、濕度、降水量等氣象要素監測能力,2015年底前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完成2處國家直管監測子站建設。按照“十二五”國家空氣監測網設置方案的要求,2014年底前在城市建成區以外地區或區域輸送通道上完成1處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建設。2015年完成1處大氣環境超級站建設。開展區域降塵、主要道路降塵專項監測和移動源對路邊環境影響的監測。進一步完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TO(轉讓—經營)模式和監測質控體系。加強各級環保部門揮發性有機物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
2.加強重點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全面加強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在線監測能力建設。2014年底前,重點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同時積極推進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工作。進一步加強市級大氣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依托已有網絡設施,完善省、市、縣(區)三級自動監控體系,提升大氣污染源數據的收集處理、分析評估與應用能力。全面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審核,將自動監控設施的穩定運行情況及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水平,納入企業環保信用等級。
3.推進機動車排污監控能力建設。推動機動車污染監控機構標準化建設進程,全面開展機動車遙測工作,促進新車、在用車環保信息共享,提高機動車污染監控能力和水平。2014年底前,市區實現在用機動車遙測監管。
三、重點項目
(一)項目總體情況。重點工程項目分為:工業廢氣治理(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項目、氮氧化物污染治理項目、工業顆粒物治理項目、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項目)、揚塵綜合整治項目、油氣回收治理項目、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項目、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項目、企業污染排放在線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機動車遙測和監控平臺建設項目、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項目、造林和城市綠化項目等27類項目(詳見附件2)。
(二)項目要求。凡列入《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重點項目,必須按照要求按時完成,其他項目應按照本行動計劃要求按時完成,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本行動計劃考核的重要內容。鼓勵各縣(市)區和有關單位以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為目標,開展本行動計劃以外的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建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統一協調和指導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作為惠及民生的最大工程、經濟轉型升級的最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城鄉并舉、部門聯動、分區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確目標,完善措施,抓好落實,形成各級政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
(二)分解落實責任。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各縣(市)區政府要細化目標任務,明確工作舉措和步驟時限,并逐一分解落實到本縣(市)區有關部門、各街道(鄉鎮)、具體企業,層層落實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加強行業管理,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制定本部門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明確年度完成目標和措施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落實本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在2013年12月底前報市環保局備案。
(三)強化考核問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行動計劃進展和完成情況每旬進行調度、每月進行匯總、每季進行通報、半年綜合講評、年終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生態市建設和科學發展綜合考核三個體系,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相關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行動計劃進展和完成情況以及年終評估考核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對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務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實施區域限批,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四)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政府引導補貼為輔。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列入規劃和行動計劃的污染治理項目,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對按時完成大氣污染治理任務、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縣(市)區給予獎勵;對未按期完成治污項目的予以公開通報,并限批相關企業或集團項目。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投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開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有償取得和排污權交易試點,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通過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手段,以最小的治理成本達到最優的減排效果。
(五)強化科技支撐。深入開展大氣環境領域科學研究,不斷加大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環保局等部門應組織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相關單位,從結構調整、污染治理、循環利用、環境管理等領域入手,重點開展“城市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及典型工程示范”、“城市環境空氣中PM2.5監測技術及規范研究”、“氣溶膠光學特性與PM2.5定量表征的方法研究”、“以能見度改善為核心的目標指標體系研究”、“城市大氣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特征與總量控制研究”項目,解析和突破大氣污染防治的環境瓶頸問題,為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支撐。重點組織開展熱電、水泥行業脫硝和石化、鋼鐵行業脫硫等新領域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實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環利用示范項目,重點支持針對重點污染源治理的先進成果轉化。
(六)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和在生產生活中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做法,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經營、達標治污、綠色發展,引導廣大市民革新生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和各種宣傳平臺進行環保公益宣傳和開展社會宣傳活動,讓“同呼吸、共責任”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守則,讓生態文明觀念深入人心。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校和其他社會團體作用,帶動各行各業關注、支持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政務微博等新媒體溝通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環境空氣質量情況,維護公眾環境知情權;建立部門與公眾良性互動機制,健全環境信訪輿情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暢通環境信訪平臺和環保服務熱線,及時解決熱點難點問題。把握輿論導向,加強環保宣傳和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氛圍。
附件:1.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期)重點任務分工表
2.重點項目清單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