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石門縣城區夜市經營行為,有效解決目前夜市經營存在的污染環境、噪聲擾民、堵塞交通等問題,營造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夜市經營環境,穩步提升我縣城市品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城區所有夜市經營全面進行劃行歸市。2019年1月1日起,有固定門店的夜市經營者一律進店經營;無固定門店、需設置臨時攤點的夜市經營者,由各街道辦事處規范到統一地點經營。
二、縣城區進行夜市經營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公共場所擺設攤點;
(二)夜市門店經營者在店外堆物、經營和作業;
(三)未采取措施防止油煙污染。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擺設攤點,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夜市攤點經營者,由縣城管執法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項規定,在店外堆物、經營、作業的夜市門店經營者,由縣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項規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夜市經營者,由縣城管執法局按環保相關法規要求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三、所有夜市經營門店和攤點經營者,必須配備垃圾容器,不得亂排放污水、亂堆放垃圾、及時清掃保潔,避免噪音擾民,影響周邊居民生活。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石門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