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全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餐飲業項目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內部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市、縣(區)政府確定的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建、規劃、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共同推進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規劃部門負責餐飲業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餐飲業項目應符合城鄉規劃和餐飲發展規劃,按標準建設油煙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務部門負責制定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和日常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餐廚垃圾、"店外店"餐飲業、露天燒烤以及同級政府授權的其它餐飲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餐飲場所經營者為餐飲業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餐飲場所應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要求。餐飲場所經營者應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落實餐飲業污染防治資金,按標準要求配備污染治理設施、設備。
第五條市、縣(區)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餐飲業污染防治要求,餐飲業經營場所建筑功能應與城鄉規劃確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在住宅樓和未設置油煙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經營場所。相對獨立的餐飲業集聚經營區應規劃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第六條在本市、縣(區)和建制鎮規劃城區及其它環境敏感區范圍內,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二)獨立于住宅樓之外,所在建筑物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等設計符合建筑標準規范和環境污染防治要求。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筑物邊界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且朝向必須避開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筑物。
第七條在本市、縣(區)和建制鎮規劃城區的已建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達到環境污染防治要求。三個及以上基準灶頭的已建餐飲項目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環評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對在居民區內建設或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飲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業主單位或經營者應通過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可能受影響的公眾意見。環保部門負責對公眾參與形式實施監督。
對未經環評審批或環保驗收不合格的餐飲業建設項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開辦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竣工后,餐飲場所經營者應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環保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餐飲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正式營業。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營業。
第十條在市、縣(區)規劃城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現有餐飲場所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轄區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
在市、縣(區)規劃城區范圍以外的餐飲場所,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餐飲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裝或改裝。
餐飲場所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鼓勵餐飲業戶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
第十二條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餐飲場所的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或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餐飲場所的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餐飲場所應合理布局、科學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餐飲場所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分別單獨收集,嚴禁與其它垃圾混合收集;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交給經備案的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禁止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或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六條對餐飲場所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及時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限期改正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環保部門或其它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餐飲場所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項目,是指餐飲場所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對食物進行烹飪、加工,以及燒烤等本身能產生油煙的經營活動項目。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