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攤經營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創造整潔、有序、文明的城市環境,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中心城區的食品攤進行統一設置,實行定時定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設置位置
(一)早餐攤設置位置(共20個點位,40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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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路段 |
設置地點 |
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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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塔山路 |
塔山路與興盛路交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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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象山港路 |
象山港蓬萊路路口沿蓬萊路向南移動50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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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丹南路 |
丹南路與東谷路路口沿丹南路向東移動50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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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丹南路 |
丹南路新豐路路口沿丹南路往西移動5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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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丹陽路 |
丹陽路與東谷路交界人行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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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丹陽路 |
丹陽路天安路路口沿丹陽路向西移動5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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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丹河路 |
白石菜場門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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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象山河路 |
象山河路沿區路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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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巨鷹路 |
巨鷹路與靖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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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巨鷹路 |
巨鷹路與丹陽路交叉口沿丹陽路向東移動5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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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豐饒路 |
丹西街道南沙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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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豐饒路 |
豐饒路丹陽路路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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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來薰路 |
來薰路與丹南路交叉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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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來薰路 |
來薰路新豐小區門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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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豐路 |
新豐路蓬萊小區東出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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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西谷路 |
西谷路丹峰西路路口人行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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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園中路 |
園中路象山河路交叉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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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白鶴路 |
白鶴路丹河路路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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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白鶴路 |
白鶴路丹南路路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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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丹爵線沿線 |
丹爵線沿線 |
10 |
(二)夜宵攤設置位置(共24個點位,75攤):
| 序號 |
路段 |
點位 |
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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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東路 |
城東路與東風路交叉口(二小北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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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路 |
建設路與新豐路交叉路口東北角人行道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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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路 |
建設路與象山橋路交叉路口東北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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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塔山路 |
塔山路與新華路交叉口人行道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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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與萬象路路口惠新水果大賣場前人行道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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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鉆石年代門口人行道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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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與蓬萊路路口沿蓬萊路向北移動3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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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與蓬萊路路口沿蓬萊路向北移動3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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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與西谷路交叉路口沿西谷路向南移動50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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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丹峰東路附近 |
方秧路鼎紅對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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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錦河路 |
錦河路與來薰路交叉口蓬萊菜場橋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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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錦河路 |
順達路與錦河路橋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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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丹南路 |
丹南路上下半河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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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丹南路 |
丹南路與豐饒路交叉口7天酒店前人行道 |
1 |
| 15 |
丹陽路 |
丹陽路與來薰路交叉口花鳥市場海鮮大排檔招牌附近停車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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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丹河東路 |
丹河東路與興盛路交叉口東北角殷夫公園前人行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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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丹河路 |
丹河路與西谷路交叉口東北角人行道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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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丹河路 |
丹河路丹河家園前人行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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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豐路 |
新豐路蓬萊小區東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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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豐路 |
新豐路白涼亭橋附近道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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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來薰路 |
來薰路橋頭飯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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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華路 |
新華路寶麗金尊商會以南人行道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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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華路 |
新華路永利會所外道路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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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步行街區域 |
步南路(十二生肖-公廁) |
41 |
二、經營時間
早餐攤:8:30時前,夜宵攤:21:00時以后(集中區域時間可適當提早)。
三、經營要求
(一)按規定的樣式規格要求配置經營工具。
(二)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人行道適宜區域)規范經營。
(三)在規定的位置張掛占道許可證、食品攤販登記卡、健康證明。
(四)按占道面積繳納占道費與環衛費。
(五)經營模式為即買即走,禁止現場炒菜、擺放桌椅。
(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并做好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留存采購票據或清單(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劑為重點品種)。
(七)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要符合衛生、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與其他用具混用。
(八)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塵、防蠅、防蟲的設施。
(十一)保持個人衛生,在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穿戴清潔的衣、帽。
(十二)認真執行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制度,不得在經營場地和經營器具上亂貼亂掛、亂搭亂接,保持綠化及公共設施整潔完好。
(十三)必須配備相應的環衛設施(垃圾桶),在經營過程中不得亂扔垃圾雜物和亂倒污水,保持地面清潔。
(十四)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環保有關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等排放要求,有油煙排出的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不得大聲叫賣和使用音響招攬顧客。
(十五)攤主要主動提醒顧客有序停車,文明消費,督促消費者將使用后的竹簽與餐巾紙自覺扔入垃圾桶,消費過程中不要大聲喧嘩吵鬧。
(十六)在非經營時間,攤位及周邊無雜物堆放,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占位標識。經營工具車應規范有序停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通道上亂停亂放,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七)依法經營,服從管理,不得擅自轉讓攤點經營權。
(十八)因城市規劃管理建設需要拆除、搬遷或調整攤點的,應服從主管部門安排。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規定。
四、申請登記
(一)本次申請中,原點位設攤者有優先設置權。
(二)申請登記事項由象山縣戶外設施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請申請者于7月
2日—7月4日隨帶本人身份證、健康證明、居住證(原件與復印件)到丹東街道塔山路152號二樓會議室申請登記。聯系電話為89525793。
(三)公告點位之外的其他符合設攤條件的區域,依經營者申請,視情況另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