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眾生活環境,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有效解決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霧霾現象等當前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發〔2013〕5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發〔2014〕4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目標
在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中,我縣必須堅持源頭預防、強化治理,以能源結構調整、工業企業污染整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揚塵治理等為突破口,實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2.5、PM10)、揮發性有機物(VOCs)、揚塵等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積極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縣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機制,有效解決當前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到2017年,我縣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優良天數逐年提高,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縣中心城區降塵強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環境準入
1.修編環境功能區規劃
(1)開展新一輪環境功能區規劃的編制及修訂工作,按“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原則,明確各功能區劃的環境準入與生態保護標準,劃定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牽頭單位:縣生態辦)
2.嚴格項目準入
(2)新、擴、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耗煤建設項目實行1:1.1的煤炭減量替代,嚴格執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確保實現增產減污。新建石化、化工企業必須采用先進的污染物治理設施,大氣污染物達到排氣筒和廠界雙達標,并安裝揮發性有機物排氣筒和廠界的在線監測裝置,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體系。(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3)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鍋爐,城市建成區以外,鼓勵以壓縮成型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項目建設。(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質監局)
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發電項目,除向區域集中供熱的熱電聯產項目外,禁止審批新(擴)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燃煤機組合計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減量替代的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機組。(牽頭單位:縣發改局)
新(擴、改)建熱電聯產項目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中“天然氣燃氣輪機組”的特別排放限值。(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4)嚴格限制化工等行業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項目建設。除規劃聚集區外,其他區域禁止新(擴)建化工、建材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對未通過環評、能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經信局),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牽頭單位:縣金融辦),有關單位不得供水(牽頭單位:縣住建局)、供電(牽頭單位: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
(二)調整能源結構
3.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費總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牽頭單位:縣經信局)
(5)2015年底前,全縣基本完成禁燃區外10蒸噸/小時(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鍋爐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禁燃區外工業窯爐、高污染燃料鍋爐的淘汰改造工作。(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住建局)
(6)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2015年底前,產業區城東工業園、爵溪工業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2017年底前,熱電廠覆蓋工業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全面淘汰熱網覆蓋區域內分散燃煤鍋爐。(牽頭單位:縣發改局)
(7)推進禁燃區建設。到2015年底,完成中心城區禁燃區二期高污染燃料鍋爐淘汰改造工作。(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4.推廣使用潔凈煤
(8)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在火電(熱電)等大型用煤企業和煤炭交易市場建立煤炭采樣檢測制度,從源頭上保證潔凈煤的使用。開展煤堆場煙粉塵治理,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環保局)
5.提高清潔能源使用率
(9)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加快保障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風能、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實現城市供氣管網全覆蓋和天然氣供應,全縣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3%左右。(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住建局)
(三)調整產業結構
6.調整產業結構
(10)淘汰落后產能。大力開展淘汰落后產能推進“騰籠換鳥”專項行動,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轉型和梯度轉移相結合工作原則,推動產業集聚、轉型發展。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5至2017年,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空氣質量狀況,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產能。(牽頭單位:縣經信局)
(11)推行清潔生產。2015年底前,對水泥、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到2017年,上述重點行業的排污強度較2012年下降30%以上。(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環保局)
(12)推進節能降耗。加快節能技術推廣應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強度,到2017年,全縣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實施不銹鋼行業差別電價政策,穩步推進鑄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產出行業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牽頭單位:縣經信局、縣住建局)
(13)發展循環經濟。到2017年,象山經濟開發區實施循環化改造。(牽頭單位:縣發改局、象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治理工業污染
7.強化大氣主要污染物治理
(14)實施脫硫脫硝工程。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電機組(65蒸噸/小時以上鍋爐)脫硝除塵完成提標改造并嚴于國家標準要求。(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15)2017年底前,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燃煤火電機組基本完成煙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火電機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中“天然氣燃氣輪機組”的特別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達到特別排放限值;寧波正源電力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汞及其化合物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8.推進工業煙粉塵治理
(16)2014年7月1日前,機組完成提標改造,浙江大唐烏沙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煙塵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2015年10月1日前,寧波正源電力有限公司煙塵排放達到《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表1排放濃度限值。2015年底前,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基本完成除塵設施建設或改造,全面消除煙囪冒黑煙現象。燃煤鍋爐以及水泥、有色、化工、水產品加工等行業的煙塵、顆粒物排放,達到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17)工業企業堆場實施封閉式管理,確實無法封閉的,方可建設滿足要求的防風抑塵設施。(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9.實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
(18)2014年底前,完成象山縣石浦油庫油氣回收裝置的建設工作,同時對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加強監管,確保油氣回收裝置穩定運行。2015年底前,完成重點污染源、重點行業集聚區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與驗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裝、生活服務、橡膠塑料制品、印刷包裝、木業、化纖等8個主要行業及液化倉儲行業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體系,VOCs排放量削減20%以上。(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19)在化工企業推廣運用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LDAR),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在重點企業試點安裝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線監測、廠界監測和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效率監測設備,加強VOCs排放的監管、提高污染物處理水平,實現排氣筒和廠界雙達標。(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五)加強城市綜合管理
10.嚴格防控城市揚塵污染
(20)控制建設揚塵。強化《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規定》的執行力度,開展建設工程揚塵綜合整治專項行動,規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創建率保持100%,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等工作制度。到2017年,全縣主城區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設工地持續達到100%。施工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錄入“寧波市建設市場行政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并在寧波市建設信息港予以公示。(牽頭單位: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
(21)控制道路揚塵。渣土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措施,推行衛星定位系統,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道路保潔機制,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到2015年,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0%以上,到2017年,城市Ⅱ級以上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5%以上。(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
11.深化城區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22)加強建成區干洗、車輛維修行業有機廢氣治理工作,并建立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深化建成區餐飲油煙治理及監管,確保油煙穩定達標排放,建成區內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油煙凈化裝置安裝率達100%。(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
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民用建筑內外墻體優先使用水性涂料。(牽頭單位:縣住建局)
12.控制煙塵擾民
(23)打擊垃圾露天焚燒行為。規范城鄉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的運作,加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工業邊角料的打擊力度,杜絕垃圾露天焚燒行為。(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
13.實施綠化造林工程
(24)大力開展城市綠化,到2016年,我縣人均公園綠地達到11.5平方米;綠地率達到35%;綠化覆蓋率達到40%。(牽頭單位:縣住建局)
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25487畝,森林覆蓋率達到50.5%以上。(牽頭單位:縣農林局)
(六)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
14.加強機動車管理
(25)完善機動車排氣檢測體系。2014年,逐步建成機動車環保檢測和監管體系,逐步推行加載減速法檢測在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26)強化機動車排氣污染執法。2014年,主城區擴大“黃標車及無標車”限行區域;2015年,擴大限行區域面積并全面實行“黃標車及無標車”區域限行。(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27)加速黃標車淘汰。2014年,實施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政府獎勵補貼政策;2014年淘汰黃標車2290輛,到2015年底,全面淘汰轄區內的“黃標車”。(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28)提升燃油品質。在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牽頭單位:縣商務局)
15.大力發展清潔交通
(29)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淘汰所有公交營運黃標車;實施客運交通節能改造項目,推廣應用低碳技術,營運客車(不包含出租汽車)中高級客車所占比重達到80%以上,國Ⅲ標準達標率以每年16%的比例遞增,到2015年達到100%;95%以上的營運車輛達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含步行)達到36.8%以上。(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
(七)控制農業農村污染
16.強化秸稈綜合利用
(30)扶持綜合利用企業發展,推進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力爭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稈還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基本消除秸稈露天焚燒現象。(牽頭單位:縣農林局)
17.控制農業氨污染
(31)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著力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減少氨揮發和逸出。到2016年,全縣單位面積氮肥施用量減少5%以上,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85%以上。(牽頭單位:縣農林局)
18.實施礦山污染治理
(32)實施采礦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采取綜合措施,全面落實全縣礦山礦區道路硬化、臨時排水溝和沉淀池的設置和灑水、噴淋等環保措施,控制礦山企業揚塵、污水、噪音污染,并建立長效關鍵的機制。(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33)實施廢棄礦山治理。全面摸清全縣廢棄礦山分布和數量,制定全縣廢棄礦山治理三年行動計劃。到2017年底,城鎮周邊、主要公路兩側、風景旅游區及高速公路兩側須治理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嚴格控制新礦山的開發,新建礦山開采項目必須按規定編制環評、安評報告,按要求落實相關措施,堅決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牽頭單位:縣國土資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督查考核。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作為生態縣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領導體系沿用象山生態縣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嚴格執行象山生態縣建設工作制定的工作保障機制,加強監督考核、強化綜合執法監管、健全投入機制,保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強化綜合監管和環境執法。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體系,健全以各牽頭單位為主體,執法部門和水電氣供應單位之間的協作網絡和聯動機制,完善查案信息互通平臺,規范通報、會商、協查和移送等工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進一步推進環境重點監管區治理工作,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堅決實行“零容忍”,對區域性、行業性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通過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掛牌督辦、約談、媒體曝光等措施,實現當地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
(三)深化公眾監督和宣傳教育。進一步發揮人大政協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布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創新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動員和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清潔空氣行動,自覺踐行符合低碳經濟和生態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象山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表:2014—2017年象山縣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