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餐飲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污染問題,其中以餐飲油煙擾民產生的矛盾較為突出。為保障人民生活質量,為進一步規范餐飲業的經營管理,引導和促進餐飲業的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南昌經開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在發放餐飲單位營業執照時,要嚴格把關,在源頭上防止污染發生。
一、新建住宅樓內不能設置餐飲業單位;現有住宅樓內不能新設置產生油煙的餐飲業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的主體建筑物內不能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單位。
二、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且餐飲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米;
三、產生油煙的餐飲單位必須配套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且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