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城區范圍內開展露天燒烤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北至紅荷路、東至京臺高速、南至青啤大道、西至魯班大道(向南延長),均屬本次整治范圍。
二、整治時間: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三、整治原則:按照“政府組織、部門聯動、標本兼治、長效管理”的原則,扎實有序全面展開,確保實現“疏導一批、改造一批、取締一批”的整治效果。
四、整治內容
1.查處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露天燒烤及擺攤設點行為;
2.查處未安裝或者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油煙凈化設施從事燒烤經營行為;
3.查處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未辦理新證從事燒烤經營行為;
4.查處燒烤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
5.查處燒烤經營其他違法行為。
五、整治標準和處罰措施
1.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燒烤行為。凡從事燒烤的經營戶,必須在室內燒烤,必須有獨立的肉品加工間,必須有專門的冷藏保鮮設施,必須安裝并正常使用取得有關專業機構認證的無煙燒烤爐具、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達到國家確定的排放標準(油煙限制≤2mg/M3)。排氣筒設置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和《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規定,禁止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
2.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擺設攤點進行露天燒烤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取締,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凡未安裝或者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油煙凈化裝置從事燒烤經營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凡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燒烤經營的,以及對露天燒烤的肉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5.對燒烤經營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工商、衛計、環保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在廣泛征求周邊居民意見的基礎上,選擇適宜場所,建設生態燒烤園區,并設置標識,加強管理,規范露天燒烤經營行為。
七、廣大燒烤經營者要增強文明意識、城市意識、環保意識,服從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經營范圍和營業時間經營,不得存在噪音、煙塵擾民,不得使用音響或者采用其它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不得亂潑亂倒、亂扯亂掛、亂搭亂建,不得影響交通、破壞綠化,應當配備必要的垃圾收集設施,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勸導顧客文明就餐。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要及時整改到位。
八、凡拒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懲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請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和監督露天燒烤專項整治,監督舉報電話:12319、5597111。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