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續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省、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總體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閩環保大氣〔2017〕21號)和《2018年廈門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廈環控〔2018〕29號)為指導,圍繞市、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提升工作重點,落實2018年守護藍天百日攻堅專項行動計劃,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協同控制和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兩大臭氧前體污染物為主要抓手,堅持目標導向與階段攻堅相結合、污染減排與應急管控相結合,著力強化移動源、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的協同管控和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和臭氧形成機理研究,逐步建立揮發性有機物監控平臺,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二、工作目標
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減排,持續推進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以夏秋季(5月至10月)作為全區臭氧污染防控攻堅期,采取針對性的防控措施,確保年度全區臭氧日最大8小時平均濃度不高于國家二級標準,臭氧濃度持續攀升態勢得到遏制,臭氧污染綜合防控體系基本形成。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移動源尾氣排放控制
1.加快老舊機動車淘汰。按照省、市要求落實老舊機動車淘汰工作,采取區域限行等綜合措施,加大高排放老舊車輛淘汰力度。推廣使用純電動汽車,加快充電設施建設,擴大純電動汽車在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務領域應用規模,落實城市公交車更新為純電動公交車。(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區交通局、海滄交警大隊)
2.加大在用機動車監管力度。加強機動車運行管理,嚴格落實載貨柴油汽車區域限制禁止通行的管理規定,嚴厲打擊柴油貨車等各類機動車違規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區交通局、海滄交警大隊)
3.加強區域道路交通優化。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均衡重點區域道路交通流量,最大程度化解交通擁堵,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時的尾氣排放。加快調整交通運輸結構、實現多種交通方式合理接駁和聯合運輸,降低柴油貨車排氣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責任單位:區交通局、海滄交警大隊)
4.推進綠色碼頭建設。鼓勵和推動企業開展綠色岸電建設,提高已建船舶岸電使用率。進一步推進碼頭作業設備“油改電”,推進港區集裝箱拖頭車及港作流動機械“油改電”。開展油電混合拖輪試點應用。(責任單位:區交通局、海滄環保局)
(二)嚴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管控
5.加快推進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按照《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二階段)的通告》(廈環控〔2018〕6號)要求,繼續推動化工、印刷、表面涂裝行業(含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的源頭減排、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并按時完成整治與驗收。鞏固第一階段整治成果,督促已完成整治任務的企業每個季度按要求對其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報告在網上公開。督促第一階段已完成整治、但未完全達到整治通告要求的企業,嚴格按照第二階段整治通告要求重新進行整治。加快制定第三階段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的相關政策和要求,推動船舶制造維修行業、橡膠制品業、制鞋業、工藝品制造等行業VOCs污染整治,并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6.強化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專項督查。以省、市兩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和已實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治理的企業為重點,開展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企業聯合監測執法檢查,實施測管聯動,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監管。從嚴從重查處擅自停用廢氣收集、治理設施,故意稀釋排放,吸附劑、催化劑等耗材未按設計和達標排放要求進行再生、更換,廢氣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企業對廢氣收集設施和管道老舊破損,廢氣收集處理設施與排放工藝環節不匹配,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和處理效率低下,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廢氣處理耗材用量和更換管理臺賬不規范等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未達標的,一律停產治理。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的監督性監測,鼓勵企業主動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設施并加強在線監測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監測數據的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有效。(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7.強化工業企業氮氧化物達標排放管理。以廢氣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控制、脫硝設施運行情況和氮氧化物達標排放情況為重點,開展工業鍋爐、窯爐使用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已建脫硝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實施升級改造,確保穩定達標。重點加大火電、熱電、陶瓷和工業燃煤鍋(窯)爐等高排放行業和國、省、市、區控重點企業的監管執法力度。廢氣未有效收集處理的,火電、熱電行業(含自備電廠)氮氧化物排放未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工業燃煤鍋爐未達到燃煤鍋爐排放標準的一律限產治理,限產不達標的,一律停產整治。加強監督性監測和在線監測數據監管,嚴厲打擊偷排、漏排、超標排放和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排污不達標企業,責令限期治理,治理達標后方可開工生產。(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8.加大能源結構調整力度。全區新建、改建鍋爐及工業窯爐,原則上必須使用天然氣或電等清潔能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聯網建設,實現區域集中供熱安全穩定。(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區發改局、區安監局、市質監二分局、海滄規劃分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城建集團)
9.引導企業錯峰和降負荷生產。引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合理安排生產時間,鼓勵表面涂裝、家具、印刷等含揮發性有機物溶劑使用企業妥善安排年度生產計劃,選擇在臭氧污染高發時期實施限產或停產進行生產工藝升級和治理設施改造。鼓勵火電、熱電、垃圾焚燒發電重點排放企業在臭氧污染高發應急防控時期適當降低生產負荷。(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三)減少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10.強化油氣揮發排放管控。加強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設施規范使用、正常運行。所有油氣回收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一律暫停使用相關設備,實施整改。(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11.強化汽修行業噴涂排放管控。加強對汽車4S店噴涂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取締未經審批從事噴涂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露天噴涂行為,責令無噴涂廢氣處理設施、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噴涂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廢氣收集治理,依法嚴肅查處拒不治理、違法排污的企業。(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12.持續開展餐飲油煙和露天燒烤專項治理。對轄區內餐飲企業進行全面排查,落實城區餐飲企業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對凈化設施定期清洗,并對餐飲油煙進行定期抽檢,確保穩定達標運行;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餐飲企業,督促其完成安裝工作。重點區域內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的餐飲企業,禁止任何涉及油煙產生的作業。定期開展露天燒烤專項檢查,重點整治背街小巷、待建及在建工地等區域露天燒烤行為。(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各街道)
13.強化建筑、道路涂裝作業管控。嚴格按照《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在市容提升工程中限制使用高揮發性涂料的通知》(廈建景觀整治〔2017〕8號)要求,在市容提升工程中優先使用水性涂料,限制使用高揮發性涂料。加大宣傳,引導加油站卸油、建筑墻體涂刷裝飾、市政道路劃線、欄桿噴涂等使用有機溶劑的作業避開午間日照強烈時段。(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區建設局)
14.嚴控秸稈和廢棄物焚燒。完善各街道社區網格化監管制度,層層落實禁燒責任,強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加強禁燒的常態化監管。(責任單位:各街道)
(四)強化臭氧污染應對
15.加強臭氧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及時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輕微污染天氣應對辦法,根據上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和對臭氧污染形勢的分析研判,適時采取加大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停、限產力度,暫停市政、建筑等各類涂裝作業等污染應急應對強化措施,加強對公眾減少戶外活動、加強健康防護的宣傳。(責任單位:海滄環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緊密結合2018年環境空氣質量提升年度目標和區級黨政領導生態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內容,將本次臭氧污染防控任務納入環境空氣質量工作,統一調度;各單位要細化分解任務,明確目標要求,嚴密組織落實。
(二)強化檢查督導。
專項行動實施階段,區環委辦要加強檢查督辦對各項行動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力度,確保管控到位。各級部門要認真履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特別是主要領導要實行跟蹤問效,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確保工作實效。
(三)注重宣傳引導。
各單位要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臭氧污染相關知識。加強各項工作進展、治理成效的宣傳報道和環境違法行為的通報,發揮好輿論監督和警示作用,增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度,推動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氣環境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