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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

作者: admin 時間:2020-01-15 來源:未知
摘要: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努力建設美麗海鹽,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發(2013)59號)和《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發〔2014〕37號),結合海鹽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與目標 以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廢氣污染整治、城鄉廢氣治理等為突破口,堅持源頭...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努力建設美麗海鹽,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發(2013)59號)和《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發〔2014〕37號),結合海鹽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與目標
 
  以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廢氣污染整治、城鄉廢氣治理等為突破口,堅持源頭治理、綜合防治,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力爭通過四年時間的努力,全縣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到2017年,海鹽縣細顆粒物(PM2.5)濃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二、六項重點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對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費總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除承擔集中供熱功能的熱電聯產項目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到2017年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牽頭單位:縣經信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
 
  2.創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城市建成區、南北湖風景核心區開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創建工作,對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區禁燃區建設;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縣城建成區、南北湖風景核心區禁燃區建設。(牽頭單位:縣發改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環保局、縣質監局)
 
  3.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和小鍋爐專項整治。制定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方案,加快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建設和完善熱網工程,2015年底前,全縣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牽頭單位:縣經信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縣質監局、縣供電局)
 
  全面開展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漿)、重油、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業和生活鍋爐(簡稱“小鍋爐”)整治。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務,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務。(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發改局,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質監局、縣供電局)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10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改造任務,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或其它清潔能源。(牽頭單位:縣發改局,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環保局、縣質監局、縣供電局)
 
  4.發展清潔能源。制定天然氣利用方案,加快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汽車加氣站建設,加快推進海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牽頭單位:縣發改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住建局、縣供電局)
 
  (二)防治機動車污染。
 
  1.加強機動車管理。建立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嚴格新車和轉入車輛環保準入。強化車輛登記、檢測、維修、報廢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加強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氣監督抽測,規范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收費。加快推進公交車、出租車、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升級換代,限制低速汽車在城市中心區域行駛,加快淘汰老舊汽車。(牽頭單位:縣公安局,協辦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機動車環保檢測和監管體系,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全面實行黃標車區域限行,適時逐步擴大黃標車區域限行范圍。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黃標車(含農用車輛、環衛車輛、工程運輸車輛等)。(牽頭單位:縣公安局,協辦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2.提升燃油品質。2014年起,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應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對車用燃油經營許可證和燃油質量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牽頭單位:縣商務局,協辦單位:縣質監局)
 
  3.大力發展清潔交通。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具備條件后逐步推廣清潔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和公交、環衛等行業具備條件時要率先使用純電動等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50%以上。(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協辦單位:縣公安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
 
  4.提升車輛運行效率。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快推進公共交通建設,加強步行道、自行車專用道路建設,倡導無償拼車、通勤班車出行。到2017年,城區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含步行)達到19%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勵綠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促進道路暢通。(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協辦單位: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
 
  (三)治理工業污染。
 
  1.實施脫硫脫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熱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建設。2015年底前,所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完成脫硫設施建設或改造,水泥回轉窯完成煙氣脫硝治理或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設施建設并投運。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煙氣排放濃度應在2014年7月1日前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牽頭單位:縣環保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發改局)
 
  2.治理工業煙粉塵。熱電、水泥、化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統一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未達標的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期限完成升級改造。2014年7月1日前,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完成提標改造,執行煙塵特別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全縣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基本完成除塵設施建設或改造,完善運行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牽頭單位:縣環保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質監局)
 
  3.實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落實《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全面摸清我縣揮發性有機廢氣(VOCs)排放現狀,完善印染企業定型機廢氣凈化設施建設;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確定的重點整治工程建設,完成重點污染源、重點行業集聚區的綜合整治與驗收,VOCs排放量削減18%。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裝、合成革、生活服務、橡膠塑料制品、印刷包裝、木業、化纖等主要行業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體系,VOCs排放量削減20%以上。(牽頭單位:縣環保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質監局)
 
  (四)調整產業布局與結構。
 
  1.嚴格產業準入。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燃料鍋爐。城市建成區不新建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和高污染行業盲目擴張,產能過剩行業、高耗能和高污染行業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國家一級能效標準。(牽頭單位:縣經信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各鎮(街道))
 
  2.優化區域布局。對不符合我縣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要求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工業企業,逐步關停搬遷。要加強市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禁止在城市市區及其近郊建設廢氣高排放企業,嚴格限制在城市主導風向上風向建設廢氣排放較高項目。加快大氣污染企業搬遷工作,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城市建成區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全面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工作。(牽頭單位:縣發改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3.淘汰落后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淘汰產能目錄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縣經信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
 
  4.推行清潔生產。2015年底前,對水泥、化工、電鍍、造紙、印染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到2017年,以上重點行業的排污強度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牽頭單位:縣經信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
 
  5.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到2017年,全縣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海鹽經濟開發區實施循環化改造。(牽頭單位:縣發改局,協辦單位:縣經信局、縣商務局、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五)整治城市揚塵和煙塵。
 
  1.控制施工揚塵。建立健全揚塵管理機制,積極創建綠色工地,實施施工工地封閉管理,做到施工現場圍擋、工地砂土覆蓋、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沖凈且密閉、暫不開發的場地綠化、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安裝“七個100%”落實,建立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長效制約機制,施工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浙江省建設市場行政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予以公示。(牽頭單位:縣住建局,協辦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
 
  2.控制道路揚塵。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逐步推行衛星定位系統。強化道路揚塵治理,逐步減少城區裸露地面積,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道路路面保潔機制,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到2015年,縣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45%以上,到2017年,達到52%以上。(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
 
  3.控制居住小區揚塵污染。居住小區內裸露場地應進行綠化,或采取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嚴禁車輛在小區綠化帶行駛、停放。(牽頭單位:縣住建局,協辦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
 
  4.控制餐飲油煙。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商住樓內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2015年底前,城市市區全面完成餐飲油煙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長效監管機制。(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住建局)
 
  5.控制露天煙塵。繼續開展開水房、浴室小鍋爐專項整治,嚴厲查處鍋爐房未批先建、鍋爐無證、鍋爐焚燒服裝箱包邊角料等各類違法行為。禁止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工業邊角料。嚴格控制露天燒烤。加大煙花爆竹禁燃力度,嚴禁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內燃放煙花爆竹。(牽頭單位:縣城管執法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縣公安局)
 
  對有煙粉塵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場、露天煤堆場等實施封閉管理,確實無法封閉的,應建設防風抑塵設施。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煙控區。(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縣經信局)
 
  6.控制裝修和干洗廢氣污染。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民用建筑及房地產項目強制使用、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牽頭單位:縣住建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
 
  干洗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洗染業管理辦法》,新開洗染店或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干洗機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加強在用干洗設施的治理,強制回收干洗溶劑。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業廢氣治理。(牽頭單位:縣環保局,協辦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城管執法局、縣發改(三產)局)
 
  (六)控制農村廢氣污染。
 
  1.禁止秸稈焚燒。制定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鼓勵秸稈資源化、商品化。力爭到2017年,基本實現秸稈還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牽頭單位:縣農經局,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協辦單位:縣環保局、縣發改局、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
 
  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嚴格執法監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長效監管機制,在秸稈焚燒的集中時段加強聯合督查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焚燒點進行定期通報,實行年度考核。(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協辦單位:縣農經局、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
 
  2.控制農業氨污染。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著力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揮發量。(牽頭單位:縣農經局,協辦單位:縣發改局)
 
  3.實施采礦揚塵和粉塵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在采礦山要落實揚塵、粉塵控制措施。對在采礦山開展治理,并進行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到2017年底,已關閉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林地開發要及時植樹復綠。(牽頭單位:縣國土資源局,協辦單位:縣環保局、縣農經局)
 
  4.實施綠化造林工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深入實施139綠化行動實施方案,加強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建設,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1萬畝以上,林木覆蓋率達到20%以上。(牽頭單位:縣農經局,協辦單位: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責任。各鎮(街道)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縣政府與各鎮(街道)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各鎮(街道)要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其中,各牽頭單位要于2014年7月底前制定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或年度計劃,及實施污染防治專項管理辦法和管理規范。
 
  (二)嚴格督查考核。將各項工作的落實、實施情況納入生態縣建設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各鎮(街道)領導班子政績評價的重要依據,并與建設項目審批以及財政資金獎懲結合,考核結果要公開發布,接受公眾監督。2015年,迎接嘉興市政府對本實施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沒有完成階段性任務的有關鎮(街道)、部門負責人實行約談。
 
  (三)強化激勵機制。創新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價格、信貸、用地等政策措施,制定煤改氣、煤改集中供熱的優惠政策,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減排電價,完善天然氣價格政策,有效推進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利用。財政要加大投入,對脫硫脫硝工程,熱電清潔化改造、燃煤鍋爐淘汰、煤改氣、秸稈綜合利用,有機廢氣污染治理,黃標車淘汰、機動車油改氣,“兩高”行業企業退出等給予引導性政策資金支持。
 
  (四)強化監管執法。各有關執法單位要加強執法聯動,依法查處各類大氣環境違法行為,供電、供水部門及金融機構要全力配合。加強對熱電企業用煤總量、煤質以及餐飲、干洗、露天焚燒廢棄物等生活源的監管。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新項目準入、排污許可證核發、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約。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五)加強預警應急。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細化大氣重污染源清單。加快大氣復合污染監測、評價、監管、信息、應急、監察及機動車排污監控等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發布和預報制度。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和重污染天氣預警應對工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視情漸次實施大氣重污染源限產限排和停工停產,以及揚塵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氣污染的蔓延。
 
  (六)動員社會參與。推動大氣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構建開放統一的環境服務市場。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不斷增強全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意識。加強信息公開、暢通舉報渠道,創設有利于公眾參與監督的各種載體。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積極參與環保行動,形成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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