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防止出現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助力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菏澤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菏澤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關于嚴禁夜市、燒烤攤點店外經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法取締東明建成區內夜市、露天燒烤經營行為。各類夜市、燒烤經營活動,包括廚具、桌椅板凳等經營工具和物品,要全部進店入廳,禁止騎墻(窗)燒烤。
二、東明建成區內夜市、燒烤業戶須配備必要的油煙凈化設施,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隨意傾倒餐廚垃圾,要及時做好病毒消殺工作。
三、對店外經營的夜市、燒烤業戶,依法先行暫扣經營工具和物品進行登記保存,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夜市、燒烤業戶,責令停業整頓,限期內拒不整改的張貼封條,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未配備垃圾收集容器,隨意傾倒餐廚垃圾的夜市、燒烤業戶,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對于責令限期整改的夜市、燒烤業戶,在整改期間擅自開展夜市、燒烤經營活動的,從重處罰;對擅自撕毀封條的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理。
七、對整治工作中妨礙公務、阻撓執法、尋釁滋事、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按掃黑除惡線索依法上報,由公安部門從嚴從快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東明縣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2月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