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我區環境空氣質量,有效控制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對全區飲食服務業油煙排放實施有效管理;油煙排放濃度和凈化效率須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寶坻區建成區及其他重點區域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排放餐飲油煙的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等餐飲單位;作為單位附屬設施的非經營性食堂等餐飲場所參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三、主要任務
(一)控制新增污染源。嚴格環評審批、將油煙治理納入環保“三同時”要求。
(二)治理現有污染源。按本方案要求無油煙凈化設施的排放單位開展油煙治理工作。
(三)強化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對油煙排放單位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環保局定期對油煙污染防治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
四、責任分解
各街鎮負責推動轄區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油煙排放單位須嚴格落實治理主體責任。環保局負責餐飲單位排污申報登記及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管。環保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分局負責對新增油煙排放單位進行審查。
五、治理步驟
(一)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建成區及重點區域內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上餐飲單位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共計69家。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成區內其它餐飲單位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共計155家。
六、治理措施
(一)各街鎮負責將《致全區各餐飲單位的一封公開信》送達到產生餐飲油煙的經營單位。
(二)電視臺滾動播放加強餐飲油煙治理的通知。
(三)工商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局將餐飲油煙治理落實要求作為審批、年檢的前置條件。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的餐飲場所不得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五)由環保局、工商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監督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于6月10日開展油煙治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對未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治理要求的油煙排放場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環保局每月對全區油煙凈化治理情況進行抽查,并按季度進行通報;同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每月進行抽查,每季度更新油煙排放單位清單,并及時上報。所有油煙排放單位,每年依法向區環保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八、處罰和責任追究
對因落實措施不到位、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環境污染的,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污染防治法規,進行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