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和城市人居環境,防治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2014〕23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天更藍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佛府辦〔2013〕4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辦函〔2014〕311號)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作為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行政區域內油煙污染整治的組織與實施。各部門明確職責,各施其責,開展餐飲行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和綜合執法。堅持“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由飲食服務單位自行承擔油煙凈化裝置的安裝及維護的責任。
二、實施范圍
全市范圍內的設有灶頭的飲食服務單位(包括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不包括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三、工作目標
按照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規劃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對于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三同時”(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排污制度。全面推進飲食服務單位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推進餐飲場所的清潔能源改造。開展大型餐飲企業的監測常態化工作,推進餐飲企業的在線監控試點工作,進一步削減餐飲油煙污染,改善我市的大氣環境質量。
四、工作任務
(一)加強發展布局規劃,加強油煙污染源頭控制。充分考慮我市餐飲行業發展布局和環境功能區,合理規劃餐飲服務單位布點,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在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和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9米的場所不得新建餐飲場所。
(二)完善餐飲服務單位環境保護手續。對于新、改、擴建的飲食服務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制度。新、改、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配套餐飲場所專用煙道及污染防治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三)加強油煙污染防治。所有餐飲服務單位需要安裝與油煙煙氣污染物排放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委托具備專業清潔設備(如有超聲波等設備)的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和油煙排放管道,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責成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的飲食服務單位限期安裝凈化裝置、油煙通過專用通道達標排放。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裝置處理的油煙排放視同超標排放。大型餐飲服務單位[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類同]應當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的要求,飲食業單位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油煙排放監測口及監測平臺,油煙排放應符合GB18483的要求。飲食業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米。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2014年底前,全市建成區內50%以上的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5年底前,全市建成區內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逐步探索飲食行業油煙廢氣征收排污費,2016年底前將營利性社會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納入排污費(稅)繳納體系。
(四)推進餐飲服務單位的清潔能源改造。全市范圍內的餐飲場所應當使用天然氣、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未按要求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2015年底前,對未按要求使用清潔能源的餐飲服務單位依法實施停業整治。
(五)加強餐飲行業油煙污染監測。逐步將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納入我市的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從2015年開始,各區對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的油煙排放每年應安排至少1次的監測計劃,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達不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由所在地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相應條例進行行政處罰。探索餐飲企業油煙廢氣在線監控試點工作,2015年底前,每區應選取至少1家的大型餐飲服務單位裝設油煙廢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環保部門聯網,并確保儀器的正常運行。
(六)加強全市餐飲服務單位調查統計,完善餐飲服務單位的建檔建庫工作。各區對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發表調查,分別建立企業檔案及統計數據庫,為下一步加強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和排污費征收工作的開展打好基礎。2014年底前完成人口密集區域餐飲服務單位的調查統計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市范圍內餐飲服務單位的調查統計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要高度重視餐飲油煙的治理工作,精心組織,全面部署,認真落實。建立區、鎮(街道)、居委會三級管理體系,分解任務,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確、層層負責的組織保證體系,對住宅樓開設的飲食服務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轉型經營或取締,對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而未安裝的企業要嚴格查處并督促其安裝,實現達標排放,確保餐飲行業油煙治理任務按時完成。
(二)加強部門協調。各職能部門按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總體要求,各司其職,分別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加強信息互通,加大檢查頻次和督促力度,層層落實責任,樹立全局思想,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三)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投入機制,拓寬資金渠道。各區加強資金統籌,建立餐飲油煙治理專項資金,提前預算餐飲企業的調查工作,積極采取“以獎促防”的方式,獎勵裝設油煙廢氣排放在線監控系統的試點單位,加快試點示范工程實施。
(四)加強輿論宣傳。廣泛宣傳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治理的目的意義,擴大聲勢和影響力,督促飲食服務單位自覺、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油煙治理工作檢查、暗訪、聯合執法等活動,對違法排放油煙的單位公開曝光。暢通群眾投訴監督渠道,促進油煙污染治理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六、職責分工
(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油煙污染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統籌油煙治理工作推進情況,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指導督促全市新、改、擴建飲食服務項目的“環評”審批與環保“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工作;指導督促各區開展油煙在線監控試點工作;指導督促對各區推進餐飲服務單位落實油煙污染治理;指導督促各區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以及油煙排放污染居民居住環境的飲食服務單位進行處罰。
(二)市財政局。指導督促各區落實資金,保障餐飲行業油煙污染控制治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三)市住建管理局。指導督促各區對餐飲企業和戶外占道經營餐飲攤點產生油煙污染行為的查處。
(四)市工商局。加強餐飲行業營業執照管理,協助推進餐飲油煙治理工作,對因違反環保等法律法規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餐飲服務許可證管理,協助推進餐飲油煙治理工作,指導各區依法對無餐飲服務許可證經營的餐飲企業查處。
(六)市國土規劃局。加強規劃審批,嚴格區分住宅項目與商業、辦公及公共服務配套項目等,解決住宅與公共服務區功能分布不合理的問題。
(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油煙污染治理的具體工作,合理規劃餐飲企業分布;嚴格執行行政區域內新、改、擴建飲食服務項目的“環評”審批與環保“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工作;推進餐飲服務單位落實油煙污染治理,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以及油煙排放污染居民居住環境的飲食服務單位進行處罰;對違反環保法規拒不改正的餐飲企業不予通過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換證;對住宅樓新開飲食企業的查處和糾正,對戶外占道經營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攤點依法整治或取締;開展油煙在線監控試點工作;開展餐飲行業油煙調查工作,梳理出防治措施實施范圍內的大型餐飲服務單位以及油煙污染嚴重、群眾反復投訴的餐飲服務單位清單,加強環境污染治理;督促機關單位按要求落實餐飲行業油煙治理,加大對路面燒烤、其他煮食類小攤小販的巡查管控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