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14〕13號)和《玉屏侗族自治縣“多彩貴州·秀美玉屏”文明行動暨“整臟治亂”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玉黨辦發〔2015〕63號)精神,切實改善我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和創建國家衛生縣城,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餐飲油煙現狀
根據摸底排查和前期整治,縣城范圍內有經營性餐飲業共114家,其中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55家,使用煤、炭等非清潔能源的餐飲業經營戶6家,已安裝油煙凈化設備餐飲業經營戶56家,未安裝油煙凈化器的餐飲業經營戶58家,其中已購買未安裝的經營戶9家。
二、整治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整治時間
整治階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全面完成所有經營性餐飲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由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創衛辦、玉屏供電局、縣供排水公司配合完成。
四、整治措施
(一)列入整治范圍的對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或者實施整體改造,鼓勵使用高效油煙凈化整體裝置;油煙凈化裝置必須實施定期維護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確保外排油煙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設置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及市容市貌的排氣煙道。
(二)已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但不能達標排放的,要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整改措施,確保外排油煙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引導露天燒烤攤點進入固定場所規范經營。
(四)產生油煙污染的“兩無”經營戶,依法補辦環評審批手續、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符合餐飲經營要求,包括不符合規劃布局的、不符合餐飲條件的、或不能通過環保審批的,依法關停。
(五)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限期未改正的經營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供水、供電部門采取斷水斷電處理。
五、組織領導
為順利推進油煙整治工作,決定成立玉屏侗族自治縣城區經營性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田筑玉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劉敏俊 縣政府辦副主任
江繼武 縣環保局局長
成 員:任 磊 縣公安局局長
張 濤 縣市場監管局局長
沈運斌 玉屏供電局局長
姚建宇 縣創建辦主任
譚 忠 縣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毛瑞起 縣環保局副局長、縣環境監察局長
胥漢軍 縣供排水公司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環保局,江繼武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毛瑞起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具體工作。
附件:玉屏侗族自治縣城區經營性餐飲業油煙污染專項治理工作摸底排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