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原則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轄區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專項整治和清潔能源改造為重點,按照“屬地負責、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系統治理”的原則,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健全餐飲油煙監管工作機制,有效解決餐飲油煙和高污染燃料環境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
二、整治對象
鼓樓街道所有餐飲服務單位,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飲的賓館等綜合服務單位。
三、整治目標
(一)室外露天燒烤等餐飲整治
2017年4月底前,街道辦事處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并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鼓勵建設露天燒烤集中經營市場,逐步實現燒烤攤點進店、進院經營;鼓勵使用環保無煙燒烤爐具;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集中整治,安裝集中式餐飲油煙凈化系統,其市場內所有燒烤經營攤點必須接入該油煙凈化系統,鼓勵引入第三方運營,確保達標排放。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查處不安裝或不正常運行餐飲油煙凈化設施的行為;依法取締露天地鍋小吃、大排檔店外店經營、無照經營、占道經營、占用公共場地經營等違法燒烤經營行為。
(二)室內餐飲整治
全面推進轄區內已有餐飲服務單位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轄區所有餐飲單位均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清潔能源改造,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2017年上半年,完成城市建成區3個及以上基準灶頭(含3個基準灶頭)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整治工作;2017年下半年,集中開展3個基準灶頭以下的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治理工作。
四、整治內容
1.現有餐飲服務單位整治要求
(1)規范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有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安裝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標準參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集氣罩罩口投影面積應大于灶臺面,油煙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分別設置,油煙排風量及設備配套空間應與規模相適應。
(2)確保油煙達標排放。油煙排放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要求,餐飲服務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m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m),且油煙排放口朝向應避開環境敏感目標,當不具備高空排放條件時,應提高凈化器配置級別。禁止低空排放或將油煙排入下水道。
(3)定期清理維護油煙凈化設施。餐飲業主應當定期清理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確保設施正常穩定有效運行。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3個及以上基準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每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3個基準灶頭以下的餐飲服務單位每兩個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及時記錄油煙凈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并保存連續12個月備查(樣表見附件4和附件5)。
(4)使用清潔能源為燃料。在我市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餐飲服務單位必須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為燃料,嚴禁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燃料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生物質燃料(樹木、板材、紙板、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等高污染燃料。
(5)必須改成“前廳后灶”式經營,一律不得將灶臺擺在門口或外面,未改成“前廳后灶”和未加裝油煙凈化裝置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予以停業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取締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6)其他要求。餐飲服務單位應選用低噪聲設備,風機、水泵等設備應采取消音隔聲減震措施。含油污水必須經隔油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分別單獨收集,嚴禁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置處理。禁止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入下水道或隨地傾倒,或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2.新改擴建餐飲服務單位整治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經環評審批,不得開工建設。污染防治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五、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從2017年2月開始至2017年11月30日結束,分為調查摸底、治理整改、驗收總結、抽查考核4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6年2月——2017年3月1日)
辦事處是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油煙污染整治的組織與實施。印發整治工作通告和致餐飲業主的一封信,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開展整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整治工作的聲勢和氛圍。成立專項領導小組,組織城管、住建、食品藥品、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徹底查清現有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治理基本情況、改造成本、改造數量等,建立管理臺賬,為科學整治提供依據,《潁州區餐飲行業摸底排查表》見附件3。
(二)治理整改階段(3個及以上基準灶頭:2017年3月1日——5月31日;3個基準灶頭以下的:2017年3月1日-10月31日)
對列入整治范圍的現有餐飲服務單位開展綜合治理。
(三)驗收總結階段(3個及以上基準灶頭:2017年6月1日——6月30日;3個基準灶頭以下的: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對餐飲服務單位按整治內容完成任務的,由業主提出申請,辦事處組成聯合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按月匯總后上報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對逾期未整改完成并通過驗收或拒不整治的,責令停業整治,并依法予以處罰。
(四)抽查考核階段(2017年2月1日-12月31日)
街道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報的驗收情況,按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考核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街道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取消該轄區該月所有驗收合格單位的餐飲油煙整治補貼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
辦事處成立餐飲油煙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具體負責整治工作及對實施改造的餐飲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城管部門負責牽頭落實餐飲油煙整治工作,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改為“前廳后灶”經營模式,安裝并正常運行餐飲油煙處置設施、定期清洗確保處理效果,設置隔油池等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設置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并規范處置。對逾期未安裝或不正常運行油煙凈化設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條件或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的,依法進行查處。加強餐飲業營業執照管理,負責對無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業單位進行查處。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餐飲服務單位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替換和排水管道的改造,確保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資金撥付的支持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打擊處理;對有關部門移送、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立案查處。
供電、供水部門負責對拒不改造的單位,依法采取斷水斷電等措施。
天然氣公司負責保障餐飲服務單位煤改氣供應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成立相應組織指揮協調辦事機構,對轄區開展整治工作。日程安排由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指揮、調度。
(二)合理補助,保障生產
對于經過改造通過驗收的現有餐飲服務單位(指本方案印發前已取得相關證照合法經營的餐飲單位),按照油煙凈化裝置價格和兩年清洗維護總費用的百分比予以相應補貼;專項整治期間,改用或使用天然氣的現有及新建餐飲服務單位,免除建安費和建筑紅線以外的設計、材料等費用。對逾期未進行改造或改造不到位或未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的,一律不予財政補貼,并責令停止營業。
(三)嚴格考核、強化獎懲
整治工作結束后,辦事處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開展情況評出先進和落后單位,予以獎懲,獎懲結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各社區要參照本方案,按照網格化責任網絡圖分工負責,并明確專人專職負責此項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轄區餐飲油煙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