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轄區大氣環境質量和城市人居環境,治理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河南省藍天行動計劃》和《鶴壁市藍天行動計劃》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治理范圍
城區范圍所有餐飲服務單位(包括賓館酒店、餐廳餐館、室內燒烤店以及單位食堂)均列入治理范圍。按照“先大后小,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優先治理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以及油煙排放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餐飲服務單位。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有6個基準灶頭(含6個)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有3-5個基準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有1-2個基準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
二、治理目標
凡列入治理范圍的餐飲服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排放達到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
2014年10月31日前,對城區內餐飲業油煙污染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列出需要限期治理的餐飲服務單位名單和具體治理日期。
(二)集中治理
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對列入治理計劃的餐飲服務單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明確治理達標時限。所有列入治理范圍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治理任務。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時限為2014年12月底,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時限為2015年12月底,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治理工作完成最后時限為2016年12月底。對油煙排放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餐飲服務單位即查即改。
(三)檢查驗收
凡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由市環保部門對其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并出具油煙排放達標證明;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達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飲食服務單位油煙污染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整治要求,分解任務,分片包干,落實責任,對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而未安裝的飲食服務單位要嚴格查處并督促其安裝,實現達標排放。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工作推進不力或未組織完成整治任務的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二)加強宣傳引導,動員公眾參與。廣泛宣傳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擴大聲勢和影響力,督促飲食服務單位自覺、自律。暢通群眾投訴監督渠道,促進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五、專項治理工作的其它規定及要求
(一)為降低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治理成本,對初次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的單位,凡采用國家環保總局認可的油煙凈化設備,按有關要求安裝并能正常運轉的,視同油煙達標。
(二)對已治理達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其使用和維護情況,凡不能定期維護清洗的,視為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轉,并由環保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排放油煙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又不積極治理的餐飲服務油煙排放單位,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限期治理達標排放。
附:相關執法依據
(一)清潔能源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九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二)餐飲及燒烤油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2.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第二條第一款:飲食企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以不影響周圍的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應同時責令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施。
3.環函[2005]225號《關于飲食業單位排氣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第一項:飲食業排放油煙應按照國家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的規定進行控制。排放標準規定的油煙排放濃度限值及采樣分析方法,適用于對已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業單位排放含油煙氣體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視同超標排放,不需進行排放濃度監測。
(三)露天燒烤飲食攤點
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