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防治餐飲業油煙污染,保護和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西峰城區范圍內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含食品加工業、單位內部食堂等)排放油煙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餐飲業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測、達標驗收。食藥監部門負責城區內餐飲門店油煙治理工作,督促餐飲經營單位安裝油煙凈化設備,使用清潔型能源。城管部門負責餐飲門店亂潑亂倒污水的治理工作。環衛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處置工作。食藥監、工商、城管等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對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進行聯合執法。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單位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排放達標,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五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必須安裝符合環保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經營。未落實油煙污染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經營。
第六條凡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期向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依照有關規定領取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七條餐飲業經營單位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的規定,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現有餐飲業經營單位,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不得排放的情形,應當按照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完成改造。
第八條餐飲業經營單位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需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必須事先報告環保部門批準。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九條餐飲業經營單位應當使用天燃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排放不達標的煤炭作為燃料。3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飲(經營甜點、燉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飪采取蒸、煮、燉等方式)必須使用無煙煤、優質煤或其他清潔能源,鼓勵安裝油煙凈化設備。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單位違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一條對下列情形予以分別處理:
(一)對有一定經營規模、布點合理、群眾就餐方便,但油煙污染嚴重的餐飲業經營單位,由食藥監部門限期治理;對逾期治理不達標的,由食藥監、工商、城管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依職權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關停。
(二)對規模小、布點不合理和治理難以達標,且餐飲油煙污染嚴重、群眾反應大的餐飲業經營單位,由食藥監、工商、城管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予以關停。
第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單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食藥監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食藥監、工商、城管部門配合環保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食藥監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食藥監、工商、城管部門配合環保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關停。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5年。2013年7月8日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西峰城區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