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餐飲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餐飲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飲的賓館等綜合服務單位。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工商質監、住房城鄉建設、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餐飲業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餐飲業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餐飲業布局規劃,必須規范建設油煙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務部門負責制定餐飲業發展規劃;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垃圾、“店外店”餐飲業、露天燒烤以及同級政府授權的其它餐飲業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餐飲場所經營者是餐飲業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環保法規和標準要求,落實資金,實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章 新、改、擴建餐飲業審批
第五條 在本市規劃城區范圍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新、改、擴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規劃的要求,居民住宅樓禁止新、改、擴建餐飲業。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二)應當獨立于住宅樓,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等設計應當符合建筑標準規范和環境污染防治要求。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筑物邊界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須避開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筑物。
第六條 環保、衛生計生部門對新、改、擴建餐飲業應進行聯合現場調查預審,對具備環保、衛生條件的,及時辦理環保、衛生審批手續。
第七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選址位于未設計餐飲業功能的商住樓及商業區、黨政機關集中辦公地點等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要求,申報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八條 對在居民區內建設或可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實行公眾參與。餐飲項目業主應征得與其直接相鄰的單位和住戶同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表之前,應當通過公告等形式征求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及個人意見,并將公眾參與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首先向工商質監(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工商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告知申請人要取得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食藥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申請人要向工商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章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
第十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申請竣工驗收。對滿足竣工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應當配備下列污染防治設施: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環保、市容有關規定,做到油煙集中有序排放;
(二)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餐飲業應當配置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建設隔油池。
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本市規劃城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餐飲業,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業項目尚未使用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凈化裝置和隔油池等設施應當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裝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并保存連續6個月的維護保養記錄;
(三)廚房剩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收集、儲存、運輸、日產日清;
(四)餐后剩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交專業單位集中處理;
(五)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建立相關臺賬,交專業單位收購及處理;
(六)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并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
第十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下列排放標準:
(一)直接向環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經處理后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視同超標。
第十四條 禁止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直接向環境超標準排放污水、油煙、傾倒廚房剩余垃圾、餐后剩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
(三)在居民住宅區及公共通道上從事與餐飲業經營有關的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
(四)向城市及居民小區內下水道排放油煙(不包括專用通道)。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并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檢查。
第十六條 現有餐飲業經營場所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環保部門或其它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裝或者改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他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限期改正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職工食堂等非經營性飲食服務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 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