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潁上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發了《潁上縣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行動方案》(潁環委〔2021〕10號),現解讀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扎實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優良天數目標任務和PM2.5年均濃度低于47微克/立方米的空氣質量目標,推動2021年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排查建立管理清單
1.全面梳理“二污普”和排污許可管理企業清單中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建立全縣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清單,并將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大于1噸的企業納入重點管控清單。同時,以源頭削減、過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等為類別,在企業自查自評基礎上,填報年度項目清單。
2.按照生態環境部《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建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有機液體裝卸廢氣收集治理情況、涉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的企業、有機廢氣旁路綜合整治、VOCs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管理臺賬以及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涂層劑(樹脂)等涉VOCs原輔材料的重點企業管理臺賬。
(二)明確綜合治理項目
1.重點推進源頭削減。鼓勵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涂層劑(樹脂)、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進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和源頭替代參考目錄,重點在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膠合等重點領域,推廣VOCs含量低于10%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并納入年度源頭削減項目管理,源頭削減年度完成項目占40%以上。
2.落實綜合治理任務。按照“項目確定+技術評估+跟蹤推進”技術路徑,企業要根據計劃完成時間,以月為單位倒排工期落實治理項目。縣生態環境部門按月跟蹤項目進展,對落后序時進度的企業,及時提醒預警,確保今年完成30%治理任務目標。
3.開展示范項目推選。組織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的實施單位和項目治理第三方服務單位,積極參加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的示范項目推選,以先進促后進,引導推動低VOCs替代、無組織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級改造、運維能力提升等技術創新。在跟蹤評估治理項目減排效果的同時,指導企業填報VOCs治理示范項目申報表,并初審匯總后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對示范項目,將優先組織申報中央、省級大氣專項資金。
(三)制定綜合治理方案
1.制定“一企一案”。參照上海市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企業“一廠一方案(2.0版)”編寫大綱,各鄉鎮、園區要分行業指導企業編制優化“一企一案”,重點明確企業VOCs綜合治理任務時間節點和工作目標。重點梳理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VOCs年排放量超過1噸的企業,督促完成方案編制完善工作,經縣生態環境分局初審后,報至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制定“一園一案”。以我縣1家省級開發區和1個省級化工園區為重點,采取走航監測、激光雷達、設立微站等手段動態監控園區周界及內部VOCs排放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園區,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等VOCs監測監控體系,識別特征污染物,不斷提升溯源分析水平。同時,積極引入“環保管家”“環境醫院”等專業第三方,編制涵蓋產業結構調整、監測監管、企業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攬子VOCs綜合整治方案。8月15日前,1家省級開發區和1個省級化工園區全部完成VOCs綜合治理“一園一案”編制工作,方案經縣生態環境部門技術評估后,報送至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后期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將擇優報送至省大氣辦,參加省VOCs綜合治理示范園區評比。
鼓勵支持園區、企業集群,面向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對區域內吸附劑(如活性炭)年更換量較大的,推進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對區域企業相同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
(四)加強非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
1.深化移動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強化在用車檢測/維修制度,完善在用車尾氣排放檢測機構監管,提升機動車檢測站的技術監管手段。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申報登記的長效管理制度,加強在用非道路機械執法檢查。堅持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長效管理,推進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和儲油庫加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測設備。推動全縣油庫等各類有機液體儲罐自檢自查、升級改造,對油品儲存和裝卸設施9月30日前完成一輪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2.加強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等低揮發性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相關工藝操作應置于噴烤漆房等密閉空間內,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支持鼓勵以汽修行業為主的企業集群,加強優化整合力度,建立集中噴涂中心。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治理達標無望的企業依法關停取締,對臨近居民住宅群眾投訴頻繁的企業集群依照城市空間布局,鼓勵支持另行規劃選址高標準建設。
3.開展餐飲油煙精細化治理。結合省、市關于餐飲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標準宣傳貫徹,進一步摸清餐飲企業底數,對全縣餐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城市重點區域加強夜間巡查排查力度,落實常態化管控措施。
(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1.開展重點企業專項執法監測。組織開展對VOCs重點企業開展全覆蓋的執法監測,對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開展執法監測,對發現的超標行為依法查處。
2.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行動,重點對企業有機液體儲罐治理、有機液體裝卸廢氣治理、敞開液面逸散廢氣治理、泄漏檢測與修復質量、有機廢氣旁路綜合整治、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開展情況、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以及無組織排放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指導幫扶企業全面落實生態環境部《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行動方案》中的各項管控要求,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嚴格依法查處。
3.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以涉揮發性有機物的“散亂污”企業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實施分類處置,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嚴格落實“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嚴防“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4.開展餐飲油煙治理專項執法行動。重點對潁城建成區餐飲企業開展檢查,對部分餐飲集中的重點單位開展執法監測,依法查處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以及露天燒烤行為。
5.開展汽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執法行動。以排污許可系統企業庫的汽修企業為治理重點,全面覆蓋一般企業和維修點,重點對源頭替代、過程控制和末端VOCs污染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管理臺賬、正常運行治理設施,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6.開展移動源專項執法行動。常態化組織機動車尾氣路檢路查,在物流園、集散地等車輛集中區,開展入戶監督抽測,依法查處駕駛排放不合格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
7.開展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檢查加油站的卸油、儲油和加油各階段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組織開展轄區內加油站油槍氣液比、密閉點位泄漏濃度、處理裝置排放濃度等開展執法監測,嚴格依法查處發現的各類問題。
8.開展易揮發性危險化學品專項執法行動。以易揮發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等環節為重點,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嚴格依法查處。
9.開展含VOCs產品質量專項執法行動。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對生產企業、銷售場所開展抽檢抽查,曝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及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相關企業責任。
10.開展2020年生態環境部臭氧監督幫扶交辦問題整改情況“回頭看”。2021年6月底前,組織對2020年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交辦問題逐個開展現場檢查,確保各個問題整改到位,不出現反彈,嚴格依法查處各項環境違法行為。
(六)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圍繞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揮發性有機物標準體系、政策文件、治理技術等,結合實際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題宣傳活動。面向公眾,開展淺顯易懂、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及時向社會公開涉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鼓勵監督。面向大氣環境管理人員及執法人員,開展法律和技術規范類培訓學習,為依法治污打下基礎。面向排污企業,宣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規范,引導自主減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細化完善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制度,將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到鄉鎮政府、重點行業、重點園區和重點企業,明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減排的工作責任,建立分級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管理體系。加大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業項目的調度力度,切實削減揮發性有機物總量。
(二)強化“一企一案”“一園一案”的編制指導。對重點行業企業提出的評估需求,各鄉鎮、園區應及時配合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家進行技術評估和技術培訓,跟蹤推進綜合治理項目的實施,確保企業治理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實行錯峰生產。加大溶劑使用源等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控力度,臭氧污染高發時段,鼓勵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實行生產調控、錯時生產。加強企業非正常工況排放治理,開展有機廢氣旁路綜合整治,全面梳理有機廢氣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排環境的問題,8月底前完成分類整治;化工企業在檢維修前應制定檢維修期間揮發性有機物管控方案,報當縣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檢維修作業。引導縣城涂裝作業、道路劃線、瀝青鋪裝等戶外工程錯時作業,避開每日臭氧污染高值時間。
(四)實施排污許可。在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四大領域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不斷規范涉揮發性有機物工業企業的排污許可登記管理,推進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落實和定期報告的具體規定落地,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