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門縣人民政府近日下發通知,將從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縣范圍內施行新修訂的《易門縣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老辦法”。這是時隔近8年后,我縣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重新進行修訂。那么,新的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給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帶來哪些改變?對市民的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現就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原因
一是隨著城市發展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行政辦公區、商業區和居住區混雜分布,工業噪聲、商業噪聲、生活娛樂噪聲交叉干擾。為此,基于噪聲而產生的矛盾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各種噪聲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其防治與管理,已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是部分上位法規定的管理規范、執法標準較原則、不具體、不宜操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一些產生噪聲的違法行為僅明確了可罰款的處理方式,但未細化具體金額。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雖然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的行為進行了警告、罰款的規定,但對該行為并未進行具體的表述,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我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細化。
三是機構改革所產生的部門職能變化,導致的環境噪聲監管責任的調整,需要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確。
四是我縣2012年8月起實施的《易門縣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對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還是有不足的地方,為了增強可操作性,確保環保執法到位,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此次修訂稿就是以之前的辦法為母版進行修改完善的,沒有作大的調整,增加較多的部分是法律責任部分的內容。
二、重點內容解讀
《易門縣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分為總則、監督管理、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四十三條。
(一)《辦法》根據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和調整,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
1.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噪音進行細化規定,增加了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條“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置廢氣(油煙)凈化裝置和油煙排放管道,油煙排放管道的設置應高于自身建筑物的1.5米以上,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排放口周圍10米范圍有建筑物的,排放管道的設置應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對產生噪聲的設施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云南省玉溪市城市管理條例》、《玉溪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等上位法的中對城市噪聲污染的規定對法律責任進行了近一步細化和明確。一是增加了第七章法律責任的第三十七條的四個條款。明確了城市建成區內進行違規建筑施工,以及社會生活產生噪音超標的具體法律責任。社會生活中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不得干擾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在居民住宅樓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當日19時至次日8時使用電鉆、電鋸、電刨、電錘、電鎬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室內裝修等作業,解決了娛樂聚會擾民、小區住戶裝修擾民的責任承擔問題。二是增加了第七章法律責任的第三十八條的三個條款,對違反《辦法》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使用高音喇叭、高噪聲設備或者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居民生活制造噪音擾民等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